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字〔2021〕16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25日 |
?当事人:藤县采炫日杂店?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422MA5PN6PQ25? ? ? ?
经营者:黄炎芳? ? ? ? ? ? ? ? ? ? ? ? ? ? ? ? ? ? ? ?
2020年12月24日,藤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到藤县藤州镇潭东二级公路边农科所1号铺面黄炎芳经营的藤县采炫日杂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卷烟销售,但当事人无法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共有待售的卷烟9个品种共11.6条。藤县烟草专卖局对其当事人黄炎芳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9日,藤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我局处理。
经查实,从2020年11月份开始,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藤县藤州镇潭东二级公路边农科所1号铺面其经营的店铺从事卷烟销售。按零售价统计,现场待售卷烟货值合计为953元。当事人自经营卷烟以来,已销售卷烟347元,当事人经营卷烟的违法经营总额为1300元,违法所得为17元。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没有纳税。?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零售卷烟的违法所得17元;
2、罚款400元。
综合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417元。
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藤县古藤信用社交清以上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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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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