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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划定险企偿付能力达标线 须同时满足三项要求

所在地区: --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银保监会2021年1号令发布。记者从银保监会官网获悉,银保监会2021年1月25日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这也是时隔13年后《管理规定》再度修改。《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保险公司只有同时符合三项指标要求,才成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则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偿付能力,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这一指标无论对险企还是消费者都有重要意义。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管理规定》要求,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在偿付能力监督检查方面,《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包括要求监管部门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以及明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前述负责人表示,《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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