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县永发汽配店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广西-南宁-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13日 |
当事人:靖西县永发汽配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1025XXXXXXXX
住所(住址):靖西市新靖镇那塘汽车维修中心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从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42219XXXXXXXXX
联系电话:1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 ?
本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收到蔡X和杨X聪作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来访投诉,称位于靖西市新靖镇那塘汽车维修中心C34号的靖西县永发汽配店销售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注册商标权的润滑油及润滑脂产品。2020年11月10日,本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派员到现场核实,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外包装标示:①标示:Mobil美孚力图H68液压油(红色桶),净含量18升,生产批号:Y830414,共6桶。②标示:Mobil黑霸王15W-40,净含量18升,生产批号:030815,生产日期:2019.03.05,共3桶;③标示:Mobil美孚路宝QX,单级车用齿轮及变速箱油,净含量:4升,生产日期:2019.05.06,生产批号:X950306,共6瓶;④标示:Mobil美孚超能,黄油,净含量:2升,共2罐。
因上述产品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保全措施。2020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11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从南宁市隆达汽配用品店购进①Mobil美孚力图H68液压油6桶,进货价格120元/桶,销售价格140元/桶;②Mobil黑霸王15W-40机油3桶,进货价格220元/桶,销售价格250元/桶;③Mobil美孚路宝QX变速箱油6桶,进货价格40元/桶,销售价格45元/桶;④美孚超能黄油2罐,进货价格18元/桶,销售价格25元。上述涉案产品共15桶及2罐,销售货值1910元。
另查明,“Mobil”、“美孚”和“黑霸王”为埃克森美孚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180203号、772031、628851,国际分类分别为第4类、第37类、第4类,商标注册均在有效期内。
2020年11月11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两份鉴定书:确认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关联公司是“美孚”、“Mobil”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份内容为:当事人店内发现的15桶标注“美孚”、“Mobil”商标的产品,经过对比产品外包装盒贴标信息的鉴定对比,确认当事人店内标注“美孚”、“Mobil”商标的产品不符合埃克森美孚产品特征;另一份为:标注“Mobil美孚超能XHP”标识的润滑油脂产品2罐作出鉴定,结论为“Mobil美孚超能XHP”标识的2罐润滑油脂不是埃克森美孚公司生产的产品,是侵犯“Mobil美孚超能XHP22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标注“美孚”、“Mobil”商标的产品合法商家的《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关注册商标证明文件。综合上述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标注“美孚”“Mobil”产品侵犯了“美孚”、“Mobi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营业执照》、商标持有人出具的鉴定书、商标注册证、经营者周从英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2021年1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市监告字〔2020〕414号),当事人于1月8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减少处罚金额,放弃听证权利。申辩理由为:1.当事人十分尊重调查的结果,深刻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给原品牌(美孚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害深感抱歉。今后将从正规渠道进货,做好索证索票;2.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购进的产品没有卖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3.当事人由于没有专业鉴别能力,在进货时并不知道货物的真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害者;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下,在经营上存在很大的困难。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采纳当事人提出的“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购进的产品没有卖出,未对社会造成危害,且由于没有专业鉴别能力,在进货时并不知道货物的真假”的理由。其他理由不予采纳。给予当事人酌情减少罚款数额。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5桶及2罐);
2.罚款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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