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8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14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8号
当事人:梁少雲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537519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当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后,对容县石头镇大良村的一家正在从事电子产品来料加工的电子厂进行现场检查,该电子厂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未发现有营业执照,当事人现场也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为了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由办案机构石头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指定黄振森、韦爱梅负责调查处理,同时,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梁少雲于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12月4日案发之日止,在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投入5万元人民币,购买电子加工设备15台和部分电子配件,利用容县石头镇大良村的自屋作为经营场所,接受广东电子厂的订单,聘请工人擅自从事无须取得其他行政部门经营许可进行电子产品来料加工经营活动。至案发之日止,由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无相关经营账册和经营记录,无法计算其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梁少雲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1〕15-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子产品来料加工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石头市监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1年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相关法律条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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