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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1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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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1号

当事人:容县松山清凉夏日奶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450921600203396 ?

经营场所:广西玉林市容县松山镇松山工商所铺面

经营者:刘志鉴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

2020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西玉林市容县松山镇松山工商所铺面的容县松山清凉夏日奶茶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予以警告《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14-5号)》和责令限期改正《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容市监责改[2020]14-5号)》。同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核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正在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未发现有小餐饮登记证。为了查清案情,2020年11月26日报经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立案,并指定由执法人员负责查办。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投资约2万元,租用广西玉林市容县松山镇松山工商所铺面,购置厨具、冰箱、消毒柜等设备作为生产经营工具。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小餐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始从事食品制售等小餐饮经营活动。2020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制售等小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约50平方米,固定从业人员1名,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要求。经对照归类,当事人的店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的小餐饮类型。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制售等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当场对当事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当场发给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5月2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在上述限期取得小餐饮登记证。2020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复核检查时,当事人继续从事食品制售等小餐饮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许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刘志鉴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5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刘志鉴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2020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0〕14-1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依法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且经监管部门与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松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法律条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十七条 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

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容器;

(五)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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