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9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钦州-灵山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4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9号
当事人:梁省兴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无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当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后,对容县杨村镇杨村村塘一队一沙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沙石场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未发现有营业执照,当事人现场也未能出示营业执照,现场为面积2亩的空地,有集装箱房1间,100平方米工作棚一顶,现场堆放30立方米的机制沙,20立方米的石渣,据当事人称上述机制沙、石渣是用于销售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为了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0年9月8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收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的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自2020年8月上旬起至2020年9月8日案发时止,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投入7万元资金,在杨村镇杨村村塘一队租用场地,以135元/立方米的价格从六王镇和灵山镇购入机制沙,再以150元/立方米到155元/立方米的价格进行销售;以110元/立方米的价格从陆川石场购入石渣,再以125元/立方米到130元/立方米的价格进行销售。但由于当事人在经营中没有建立台账,所以无法计算其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当事人的笔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容市监案〔2020〕10-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元人民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杨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相关法律条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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