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G环罚〔 2020 〕117号)
| 所在地区: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10日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G环罚〔2020〕117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安康芷桐源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MA70*****1
地址:石泉县城关镇新桥村**小区
法定代表人:霍*彩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执法人员冯*执法证号(617172)、赵*执法证号(617169),于2020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石泉县池河镇顺风村二组316国道西侧30米处堆砂场贮存的大量细砂石料、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约3000余立方米),未采取密闭、围挡或者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冯* 执法证号(617172)、赵* 执法证号(617169)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0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冯*执法证号(617172)、赵* 执法证号(61717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0年11月17 日由执法人员冯*拍摄(617172),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霍*彩(2020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冯*执法证号(617172)、赵*执法证号(617169)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0年11月18日由霍*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身份证(2020年11月18日由霍*彩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G环责改字〔2020〕1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砂土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于2020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G环罚告字〔2020〕155 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你单位现场违法事实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十一条、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情节后果中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经我局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
帐 号:2607061611900212054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苏* 电话:0915-6312369
地址:石泉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1214室邮政编码:725200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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