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2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南宁-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22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24号
当事人:容县万足鞋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LXED491
住所:容县容州镇西大街31号
经营者:邹玉芬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537500。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市监函[2020]1058号《2020年旅游鞋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我局辖区范围内销售旅游鞋的经营户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承检机构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18-08-30,抽样基数为12双货号是7WBL701W的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的标识未标注货号、未标注质量等级,不符合GB/T15107-2013《旅游鞋》标准要求,以上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上述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04057384).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以不合格休闲女鞋冒充合格休闲女鞋销售。为了查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收集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的抽样单、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尚未销出的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3双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容市监案[2020]17-018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字号名称为容县万足鞋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在所核准的经营地址容县容州镇西大街31号从事鞋零售。2018年9月25日,当事人从老北京布鞋南宁御福轩以每双95元的进货价购进货号是7WBL701W的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12双,购进后以每双150元的销售价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20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承检机构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0-08-30,抽样基数为12双的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进行抽样送验。经检验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的标识未标注货号、内包装(含吊牌)未标注质量等级,不符合GB/T15107-2013《旅游鞋》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收到上述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的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SC204057384)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此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复检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当事人于当天在收到检验报告和检测/检验/鉴定结果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至2020年12月14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至2020年11月24日止,当事人销出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6双,获取违法所得330元,该批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3双用于抽样检测样品外,尚未销出的不合格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3双已被依法扣押。以上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的货值是1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1份,深圳市计量质量检验研究院编号为№;SC204057384的检验报告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老北京布鞋南宁御福轩进货单1份,现场监督、抽样、检查拍摄的照片8张,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容市监案[2020]17-018号}1份。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1〕17-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的行为,属以不合格休闲女鞋冒充合格休闲女鞋销售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
1、依法没收被查扣在案的不合格爱健步牌中老年健步鞋(休闲女鞋)3双;
2、没收违法所得330元;
3、处以人民币167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单到我局执法大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经催告不缴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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