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点名”四类非银机构公司治理问题
| 所在地区: | -- | 发布日期: | 2021年2月4日 |
银保监会2月3日发文“点名”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四类非银机构公司治理水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存在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以及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近年来,上述四类非银机构发展较为迅速,行业规模稳步增长。近期,银保监会对这四类机构公司治理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总体上公司治理日趋规范,机制运作整体顺畅,公司治理有效性逐步提升。但四类机构公司治理水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相关治理主体的履职意愿、履职能力有待增强,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力仍需提高。
具体来看,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有的股东滥用大股东地位,违规干预机构经营管理,损害机构法人独立性,成为风险根源或推手。有的股东意图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将银行借款通过关联方多次划转后,以非自有资金入股非银机构,存在资本不实问题。
另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有效性需提升。例如,监事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对董事进行的履职评价要素笼统、科学性不足,正面评价多、指出不足少,监督职能明显虚化。
在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方面,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不严谨、不全面问题有待改进,不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问题依然存在。从近年发生的股东违规案件来看,有的股东因自身资金紧张,授意操作人员通过隐蔽形式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规避监管要求,不当输送利益,已成为风险事件的重要诱因之一。
激励约束机制需要更“重风险”。一些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中风险与合规因素占比较低,激励有余、约束不足。部分机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制度不完善,延期支付要求不符合监管规定,实际执行效果较差。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以深化公司治理改革作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不断推动非银机构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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