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力田维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0吨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所在地区: | 江西-鹰潭-贵溪市 | 发布日期: | 2020年8月6日 |
江西力田维康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江西力田维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0吨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批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修订)》中允许类,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贵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备案(统一项目代码:2018-360681-27-03-020518)。在认真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后,该项目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江西省贵溪市硫磷化工产业基地(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7°13′28.72″、北纬28°22′22.35″),占地面积约48184m2。项目属新建工程,以三氯化铝为催化剂,二氯乙烷、硝基苯为溶剂,以水杨酰胺、乙酰氯为原料,经乙酰化反应、水洗、离心、脱溶、精制、过滤、中和、分离、烘干等工序制得中间体5-乙酰基水杨酰胺,以乙酸乙酯、异丙醇为溶剂,中间体5-乙酰基水杨酰胺与溴素经溴化反应、离心、烘干、脱溶等工序,形成年产100t 5-溴乙酰水杨酰胺(5-Br)(纯度98%)的生产能力;以自产的5-Br、二苄胺等为主要原料,乙酸乙酯、甲醇作为溶剂,经缩合反应、离心、结晶、离心、烘干等工序,形成年产100t 5-(N,N-二苄基氨基乙酰)水杨酰胺(5-N)(纯度98%)的生产能力;以氯化镁为催化剂,二氯乙烷为溶剂,三乙胺为缚酸剂,对苯二甲醚、多聚甲醛为原料,经酰化反应、溶解分层、水洗、脱溶等工序制得中间体2,5-二甲氧基苯甲醛,以二氯乙烷为溶剂,2,5-二甲氧基苯甲醛、三氯化铝经脱甲基反应、水洗、重结晶、离心、脱溶等工序,形成年产10t 2,5-二羟基苯甲醛(纯度99%)的生产能力;以乙醇、四氢呋喃、甲苯为溶剂,镁粉、浓硫酸为催化剂,四氟苯甲酰氯、丙二酸二乙酯为原料,经缩合反应、脱羧、水洗、结晶、脱溶等工序,形成年产100t左氧羧酸(纯度99%)的生产能力;以二氯甲烷、乙醇为溶剂,三乙基苄基氯化铵为催化剂,TBC为阻聚剂,苯乙烯、溴、氢氧化钠为原料,经加成反应、消除反应、分层、精馏、脱溶等工序,形成年产50t苯乙炔(纯度99%)的生产能力;同时,形成副产品氯化铝1020.74t/a、溴化钠186.63t/a、2-溴丙烷84.68t/a的生产能力。工程总投资87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元,约占总投资的5.7%。
项目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的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环保内容;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三、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回用”原则合理规划和建设厂区污水收集、循环和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各产品水洗、萃取、精制洗涤等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水、废气喷淋设施定期排水、设备清洗废水、水冲泵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纯水制备浓水和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作为清下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薄膜蒸发除盐”处理后的高盐工艺废水与其他工艺废水采用“铁碳微电解+Fenton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后与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废气治理废水、真空泵废水、初期雨水以及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取“混凝沉淀+IC反应器+A/O+沉淀+混凝气浮”工艺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江西省贵溪硫磷化工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中色度、硝基苯类、二氯甲烷、总有机碳等应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后排入江西省贵溪硫磷化工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信江。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工艺有机废气(主要包括5-Br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溶解废气、离心废气、过滤废气、反应废气、蒸馏废气、烘干废气等;5-N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缩合废气、离心废气、结晶废气、蒸馏废气、烘干废气等;2,5-二羟基苯甲醛生产过程产生的反应废气、离心废气、结晶废气、萃取废气、精馏废气、蒸馏废气、烘干废气等;左氧羧酸生产过程产生的反应废气、离心废气、结晶废气、蒸馏废气、缩合废气等;苯乙炔生产过程产生的反应废气、蒸馏废气)、工艺含氢有机废气(左氧羧酸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氢有机废气)、蒸发除盐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危废暂存库、贮罐区、污水处理站和各车间产生的废气。工艺有机废气:5-Br和5-N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包含少量含尘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与经一套布袋除尘预处理的烘干废气和两生产线其他废气一并采用一套“两级冷凝+一级水降膜吸收+一级碱液降膜吸收+一级水喷淋+除雾器+一级活性炭吸收”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1#)排放;2,5-二羟基苯甲醛和苯乙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包含少量含尘废气)经管道收集后,与经一套布袋除尘预处理的烘干废气和两生产线其他废气一并采用一套“两级冷凝+一级水降膜吸收+一级碱液降膜吸收+一级水喷淋+除雾器+一级活性炭吸收”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2#)排放;左氧羧酸和蒸发除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一套“两级冷凝+一级水降膜吸收+一级碱液降膜吸收+一级水喷淋+除雾器+一级活性炭吸收”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3#)排放,外排废气中氯化氢、颗粒物、氨、溴化氢(参照氯化氢)排放均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二氯乙烷、甲醇、硝基苯、TVOC、二氯甲烷、苯乙烯、甲苯、四氢呋喃排放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中表1和表2标准要求,硫酸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溴、溴丙烷、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醇、三乙胺排放均应满足《报告书》中推荐控制限值(排放环境目标值DMEGAH)的要求。工艺含氢有机废气:左氧羧酸生产过程产生的含氢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一套“一级冷凝器冷凝”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4#)排放,外排废气中甲苯、TVOC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标准要求,乙醇排放应满足《报告书》中推荐控制限值要求。危废暂存库废气经引风机收集后,采用“二级碱吸收”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5#)外排,TVOC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要求,氨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通过加强生产管理、提高工艺水平、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车间通风和厂区绿化等措施,HCl周界最高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TVOC和甲苯等污染物周界最高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6/1101.2—2019)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臭气浓度、NH3、H2S等污染物周界最高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项目生产车间101和102、甲类罐区、废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周边应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居住的建筑物、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主要为风机、空压机及各类泵等设备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项目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各产品生产线产生的蒸馏/精馏残渣、2,5-二羟基苯甲醛生产线产生的滤渣、废冷凝液、废活性炭、蒸发析盐产生的污盐、废水处理污泥(暂定危废)、废危险化学品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一般化学品废包装材料、废弃分子筛等一般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一般化学品废包装材料以及废弃分子筛均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水处理污泥需根据试运行阶段做鉴别试验确定属性,并按相应要求管理与处置,在试生产时先以危险废物要求管理和贮存剩余污泥,暂按危废管理。危险废物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交由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并按规定设置符合防雨、防腐、防渗等相关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转移应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暂存库(占地面积144m2)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占地面积100m2)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必须重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应急预案的实施。通过各生产车间均设置围堰、导流设施,每个车间设1个10m3事故收集池(收集泄漏的物料),设置一座应急事故池(兼做初期雨水池,容积为975m3,经消防部门认可后方可兼做消防尾水收集池),及时收集事故废水,防止事故废水外排。本项目涉及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为防止项目物料及废水渗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等要求。原料、危险废物分类存放,不得设置露天堆场;选用优质设备和管件并加强管理和维护。建立厂区地下水监测监控制度,落实土壤环境保护责任,防止项目生产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七)总量控制。项目投产后应满足《江西力田维康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0吨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COD排放总量控制在0.52吨/年、氨氮为0.07吨/年。
(八)清洁生产要求。使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水资源和物料利用率,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
(九)排污口规范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按要求设立标识牌、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等。在总排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装置,监测因子为:水量、pH值、CODCr、NH3-N,并配套视频监控系统。
(十)信息公开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投产后应定期公示企业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四、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要求
(一)运行管理要求。你公司应建立公司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生态保护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二)环保竣工要求。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你公司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五、其它环保要求
(一)项目变更要求。本次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内容,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报批,项目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二)违法追究。对已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必须认真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日常环保监管。我局委托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鹰潭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执法。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4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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