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藤县)
| 所在地区: | 广西-桂林-资源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30日 |
单位(盖章): ?藤县司法局?填表时间:2021年1月30日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 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三)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五)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经济困难证件的不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属经济困难的,应当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 行政法规 |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 | 乡镇人民政府 | √ | 行政确认 | ||||
2 | 性别变更、更正证明 | 性别变更、更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性别变更、更正证明包括: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 法律 | 藤县公安局 | 医院、公证部门 | ? ? ? ? ? ? √ | 行政确认 | ||||
3 | 出生日期变更、变更证明 | 出生日期变更、变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出生日期变更、变更证明包括:相关证照、或原始户籍档案资料、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或其他出生日期证明。 | 法律 | 藤县公安局 | 工作单位 | √ | 行政确认 | ||||
4 | 出生医学证明 | 出生入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法律 | 藤县公安局 | 医疗保健机构 | √ | 行政确认 | ||||
5 | 死亡证明 | 死亡注销户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死亡证明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其他死亡证明。 | 法律 | 藤县公安局 | 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司法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6 | 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 | 申领居住证 | 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 法律 | 藤县公安局 | 用人单位、就读学校 | √ | 行政确认 | ||||
7 |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报表,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法律 | 县级公安机关 | 申办企业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8 |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报表,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 申办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法律 | 县级公安机关 | 申办企业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9 | 验资报告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 法律 | 教育部门 | 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 √ | 行政许可 | ||||
10 | 学校办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设置标准的证明文件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 法律 | 教育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
11 | 财务清算报告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 法律 | 教育部门 | 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 | √ | 行政许可 | ||||
12 | 《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申请表》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项目 | 《关于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除学费的通知》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教育部门 | 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给付 | ||||
13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 行政法规 | 教育部门 | 网上申报后下载双面打印 | √ | 行政许可 | ||||
14 | 出生证明 | 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 知》(桂卫办发[2015]135号,2015年8月12下发) | 行政法规 | 卫计站 | 医疗机构核发 | √ | 行政确认 | ||||
15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 申请孤儿生活补助 |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桂民发〔2011〕125号) | 行政法规 | 民政办 | 派出所或人民法院 | √ | 行政给付 | ||||
16 | 困难证明材料 | 申请临时救助资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 | 行政法规 | 民政办 | 为灾、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 | √ | 行政给付 | ||||
17 | 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 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 行政法规 | 卫计站 | 医疗机构核发 | 行政确认 | |||||
18 | 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法律 |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
19 | 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林地使用行政决定书)或不占用林地的证明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法律 |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相关部门出具 | √ | 行政许可 | ||||
20 | 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法律 |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许可 | ||||
21 | 占用林地的审批文件(林地使用行政决定书)或不占用林地的证明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法律 |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相关部门出具 | √ | 行政许可 | ||||
22 | 拟拆除改造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证明房屋权属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10日,桂政发[2009]16号)第九条规定 | 行政法规 |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申请人自备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23 | 危旧房改住房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10日,桂政发[2009]16号)第九条规定 | 行政法规 |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 申请人自备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24 | 困难证明材料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发〔2016〕79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同意开展低保无纸化网上审批改革(第二批)的通知(桂民发〔2016〕1号 | 行政法规 | 民政办 | 申请人自备 | √ | 行政给付 | ||||
25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需要,证明具备营利性治沙治理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法律 | 林业部门 | 金融机构 | √ | √ | √ | 行政许可 | ||
26 | 审查合格证明 |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发布)第五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 法律 | 渔业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27 | 审查合格证明 | 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0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0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例,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行政法规 | 兽医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28 | 审查合格证明 | 申请水域滩涂养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 法律 | 渔业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29 | ? 未享受过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证明 | ? ?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 桂人社发【2017】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12个月内发生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由申请受理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是否已享受过技能提升补贴。 |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 迁入地人社部门 | ? 迁出地人社部门 | ? ? √ ? ? | ? √ ? | 公共服务事项 | |||
30 | 同意 接收 证明 | 申请 律师 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行政许可 | ||||
31 | 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证明 |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4号)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25%以上。 | 1、法律;2、部门规范性文件 | 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开企业 | √ | 行证许可 | ||||
32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 申请公租房保障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 部门规章 | 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行政确认 | ||||
33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 申请公租房保障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 部门规章 | 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藤县民政局 | √ | 行政确认 | ||||
34 | 《居住证》 | 申请公租房保障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安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35 | 社保证明 | 申请公租房保障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部门规章 | 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藤县人社局 | √ | 行政确认 | ||||
36 | 以船为家证明 | 申请公租房保障 | 《藤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三)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3.本县户籍的以船为家居民(渔民)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藤县乡镇人民政府 | √ | 行政确认 | ||||
37 | 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集体土地坐落变更证明材料、林种发生变化的材料、结婚证 | 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13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行政机关 | √ | 行政确认 | |||||
38 | 承诺书 | 减免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56号)要求。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不动产登记机构 | 企业申请 | √ | 行政确认 | ||||
39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或者证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司法行政机关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 | 行政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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