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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所在地区: 陕西-渭南-大荔县 发布日期: 2021年2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大荔县城区内242国道东绕线以西(含242国道东绕线),108国道西绕线(黄河大道)以东(含108国道西绕线),同州湖北堤坝以北(含同州湖北堤坝),108国道北绕线(荔北大道)以南(含108国道北绕线)。

三、除第二条规定区域外,下列区域和场所及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二)车站、广场、公园、同州湖景区管理中心区域、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四)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

(五)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县域内全时段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六、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我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凡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请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监督电话:110),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大荔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www.dalisn.gov.cn/xwzx/tzgg/132983.htm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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