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题解答
| 所在地区: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19年6月4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以下简称国办38号文件)精神,做好下放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2018年11月19日,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新设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
答:如果该股份公司设立后近期拟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就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如该股份公司暂无上市计划,则不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
二、股份公司拟在新三板挂牌是否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
答:不需要。
三、股份公司拟在香港或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是否需要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
答:需要。
四、股份公司有多个国有股东,如何申请办理股东标识管理?
答:股份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向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可以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申报工作,其他国有股东配合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
五、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管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股份公司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股份公司各国有股东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股份公司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份公司股东情况的法律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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