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出台扬尘管理办法2.0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 | 发布日期: | 2021年2月1日 |
扬尘污染防治是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主战场之一。近年来,温州城市发展加快,城乡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扬尘污染管控面临着新的形势,需要出台更有力度、更加精细化的防治措施。同时,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是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工作。
日前,温州市印发《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继2012年《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后的再次修订。该《管理办法》“升级”到2.0版本后,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有了新规定和新举措。
据悉,新印发的《管理办法》中对扬尘源、建设工地、管理部门、考核考绩制度进行了更为精细化的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在防治措施方面既有共性的要求,也有个性的要求。房屋建筑施工、城市道路施工、拆除施工、交通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作业等11类扬尘源都有相应的防尘措施。对于拆后场地和建设工地的裸露土扬尘污染问题,《管理办法》第九条作出明确规定,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土或空置超过24小时未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放物,施工单位采用有效防尘覆盖,超过3个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其中“有效防尘覆盖”鼓励使用无纺布、绿篱等防尘和耐用性较好的覆盖材料。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方面作了相关要求。建设单位是做好扬尘管控的责任主体,须根据扬尘防治的实际需要提前安排费用预算,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工程承发包合同清单中予以列明,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的,同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列明,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总造价,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以改善原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预设和使用不正常的情况。
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加强扬尘污染防治行政监管方面,《管理办法》更全面了。《管理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还有“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的兜底条款。
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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