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4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2月4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44号
当事人:容县蓝精灵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P7B1X3U
经营场所:容县黎村镇黎村街圩头队徐春梅屋
经营者:徐舒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当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后,对位于容县黎村镇黎村街圩头队徐春梅屋的容县蓝精灵餐饮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一楼设置有2间KTV包间,二楼设置有3间KTV包间,一共大概有120平方米,放置有5套KTV音响、沙发等。为了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4日取得字号为容县蓝精灵餐饮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于同日在容县黎村镇黎村街圩头队徐春梅屋从事KTV娱乐服务的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至2021年1月13日案发时止,在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进行KTV娱乐服务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当事人的笔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1〕9-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经营范围变更而未办理变更登记从事KTV娱乐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黎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2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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