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 所在地区: | 云南-红河哈尼族-绿春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2日 |
一、为加强和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项目建设运营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绿春县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本办法所指项目资产是指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中使用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占比 50
以上(含 50
)形成的资产。
三、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承办企业是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
三、项目承办企业要对所有项目资产进行登记梳理、分类建档,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四、经营性项目资产可以按程序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项目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五、项目资产的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产所有权性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项目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项目承办企业根据情况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缴县财政专户。
七、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等评估证明,方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违反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项目资产以及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法改变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项目资产的;
(三)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项目资产损失的;
(四)其他造成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九、项目主管部门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项目资产管理问题。
十、本办发自 2020年 7月1日起执行,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绿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绿春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0年7月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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