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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药品监管渎职罪”来了

所在地区: 青海-海南-共和县 发布日期: 2021年3月2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医药网3月2日讯 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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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规定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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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规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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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补充规定里有多个罪名涉及药品领域,包括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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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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