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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靖西县 发布日期: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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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靖西市易购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025557205986C

住所(住址):靖西市新靖镇中山路靖宇汽车客运站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温洪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1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报的《检验报告》(编号:SP202029093),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靖西市易购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名称:大白菜,购进日期:2020年11月9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上午,以2元/公斤的价格从靖西市丰利农副产品批发部购进大白菜25公斤,以3.9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当天销售20公斤,抽样检验5公斤(现场支付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7.17元),共售出25公斤,货值金额99元,违法所得49元。2020年11月9日下午,我局委托笫三方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卖场内生鲜蔬菜待售区内的大白菜进行抽样送检。2020年12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P202029093),内容显示:此次抽检的大白菜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3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购进白菜时只索取了供货方的进货票据及营业执照,未索取抽检白菜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完全尽到索证索票的义务,在上架销售前也未进行农药残留快速检验。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外发布召回公告,对涉案批次的大白菜实施召回。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共召回大白菜0公斤。

上述事实,主要有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供货商营业执照、涉案物品进销台账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1年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市监听告字〔2020〕44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方式及期限。当事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局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主要理由为:一是供货方靖西市丰利农副产品批发部在供货时未提供该批大白菜的农药残留检验报告,应该由供货方承担主要责任;二是接到检验报告后公司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并购置了农药残留速测仪等相关设备,对超市每日购进的生鲜食品先检验后上架,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三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状况不好,销售不景气,恳请从轻处罚。经本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采纳当事人提出“接到检验报告后公司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并购置了农药残留速测仪等相关设备,对超市每日购进的生鲜食品先检验后上架,并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理由,其他理由不予采纳,酌情给予当事人减少罚款数额。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大白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及时整改,并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元;

2.罚款8000元,共计804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或者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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