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致全市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2021-03-02 湖北-鄂州-梁子湖区
所在地区: 湖北-鄂州-梁子湖区 发布日期: 2021年3月2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以下简

称《条例》)于2021年1月24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现将有关要求温馨提示如下:

一、关于依法领证。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

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需在实际排污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主动如实填报排污许可信息并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关于按证排污。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应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

三、关于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

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排污

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

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关于排污登记。凡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

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

五、关于按期整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

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六、关于监督检查。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七、关于法律责任。排污单位未履行持证排污、按证排

污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将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感谢你们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全市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全力提供优质服务,设立服务热线,帮扶大家实施排污许可。让我们携起手来,为建设山青、水绿、天蓝、土净的美丽鄂州而共同努力!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日

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

核发部门

联系方式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027--60281838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

0711-3856151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

0711-3584298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梁子湖分局

0711-2412468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

027-53080055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分局

027-60699379(临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