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龙长兴建议建章立制为国家重大工程地质安全保驾护航
| 所在地区: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8日 |
“对重大工程开展地质安全风险评价十分必要和紧迫。”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四光纪念馆馆长龙长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推进“两新一重”建设,实施一批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目前国家缺乏对重大工程开展地质安全风险评价的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运营存在隐患,亟须构建相应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安全风险的范畴要远大于地质灾害风险。”龙长兴指出,除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常规地质灾害之外,活动断裂导致的场地不稳定,高地应力导致的地下工程岩爆或大变形,地下储水构造导致的突涌水,高地温导致的热害,复杂地质结构导致的变形等,与地质相关的各类风险都会影响到重大工程的安全性。
在龙长兴看来,目前已经开展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局限于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对流域型、区域性重大地质安全风险以及高位远程链式地质灾害等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地质安全风险评价还不够全面和深入。
对此,龙长兴建议,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需开展地质安全风险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构建重大工程地质安全风险评价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在工程立项阶段开展地质安全风险评价的程序以及承担评价任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同时进一步明确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地质安全风险评价承担单位等的责任。通过一系列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保障国家重大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地质安全,不断健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更加安全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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