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火情有奖励,防患未然保平安
| 所在地区: | 四川--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8日 |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是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是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我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以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对举报在森林防火期防火区内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群众,予以现金奖励。
在防火期防火区域内存在下列行为的,皆可举报:
(一)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区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吸烟、上坟烧纸、点烛烧香、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点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未申报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和有产生火源作业的切割、电焊、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四)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用火的行为。
被举报的违法违规嫌疑人,经查证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的,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给予首次举报者按实际情况奖励人民币300元至3000元。
对举报上述第(一)项行为查实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对上述第(二)项行为查实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对上述第(三)项行为查实的,奖励人民币1500—3000元;
对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举报的参照以上条款奖励。
举报火案犯罪嫌疑人线索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奖励。
但下列这些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市、县级相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注意: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方式:向事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口头或电话举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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