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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丽水-龙泉市 发布日期: 2019年7月3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了切实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限制期房转让,规范企业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预售资金审核备案。

二、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禁止办理期房转让、转按揭手续,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违规办理变更购房人姓名的行为。

三、买卖双方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含调解书)、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未办理(或已撤销)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用于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开发企业须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收回。

四、对依法办理合同注销手续的商品房,开发商须按原合同价进行公开销售。

(一)将所退房源在丽水市透明售房网等处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七天。公示内容包括:该商品房的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幢号房号、建筑面积、附属的车库(位)和杂物间的建筑面积或实际面积、开发建设单位、单位房价和总价款、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方式、交付使用日期、报名时间及地点、售楼处电话等。

(二)房源报名认购人数超过1人的,须以公开摇号或抽签的方式决定最终购买人;只有1人的,唯一认购人即为摇号中签人。公开销售过程由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销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若公示到期后无人报名的,可由开发企业自行对外销售。

(三)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合同的总价款等内容应与公示相一致。合同签订后,开发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报我局重新资金审核备案,除原有资料外,还须上传以下资料:公证书、开发企业与原购买人解除合同的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含调解书)、原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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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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