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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所在地区: 江西-- 发布日期: 2019年3月10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标题名称(html)]>begin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致排污单位的一封信<$[标题名称(html)]>end 2021-03-10 10:45:59 来源:<$[信息来源]>begin赣江发布<$[信息来源]>end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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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督促辖区内各排污单位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将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许可证需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

二、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已领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污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严格落实副本中规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按时开展自行检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进行环境信息公开。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四、法律责任。对排污单位未依法持证排污、违反相关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全面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身份证”,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条例》规定依法申领、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赣江新区排污许可咨询电话:0791-86172086

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4日

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不全的图片附件请到网址中查看http://www.gjxq.gov.cn/art/2021/3/10/art_38865_3261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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