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嵊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5月14日 |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嵊建设〔2019〕83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嵊政办[2019]24号《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我局制定了《嵊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3日 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印发
嵊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在1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招标的,适用本细则。
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根据我市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招标。
上级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作调整的,本条相关内容作同步调整。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凡招标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除本细则和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规定自行组织招标的平台外,都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交易,严格遵守各项交易管理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依法接受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已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类项目、货物采购项目的预算价已经审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其他包含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允许采用邀请招标的。
对其他确有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批复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十三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实施,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或者自行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预算编制单位。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相关资料,须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条例等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预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预算价的审核;
(三)招标文件审核、备案;
(四)指定网络发 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
(五)集中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或网上报名、自主下载招标文件;
(六)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预备会、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十一)按规定向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前须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进行审核,以审定预算造价作为招标依据。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造价下浮设定:施工类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标准,造价下浮区间为审定预算造价的5~20%,服务类造价下浮区间为按国家收费标准的20~40%。(各专业基准造价下浮区间见附件)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文件会联审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招标文件,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文件,均需进入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信息一体化系统联审。招标文件联审小组由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特殊项目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会审。招标文件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在一体化网上发送给相关联审部门。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具体、明确,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对施工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民工劳动工资保障、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现场专业管理岗位人员履约考核等要求和对项目服务的工期、成果质量、投资控制等监督管理,招标人可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保证措施,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示。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二条为促进政府投资项目优质高效推进,可以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在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招标时,由入围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进行竞标,不再进行单个项目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发售或下载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或下载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五条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与要求,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提高招标条件。
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完整发包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肢解项目进行发包。招标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工期,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网银、电汇等形式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统一代收代退,并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10日。
第三十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原则上不应设立暂估价项目,在招标范围内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招标人确需设立暂估价项目的,原则上暂估价总额不得超过建安工程概(预)算的10%,对技术工艺复杂、施工难度大的项目,可放宽到2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嵊州市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六条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按招标人在下浮区间内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由投标人单独自主报价。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报名不足三个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由招标人签收并保存。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开标时提交例外)。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采用电子交易的,现场CA锁签到和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对资格预审时已确认的项目负责人和同类工程业绩不得补充、修改),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上述办法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四十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第四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五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他虚假资料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七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能解密的。
第四十八条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入围方法确定:
(一)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二轮抽签入围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第一轮在市内企业(含享受市内企业政策待遇的市外企业)中抽取7家(不足7家的按实际数全部入围),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凡市外施工企业在嵊州市区(四个街道)购买商业办公用房(不包括居民住宅、宿舍、仓库等非办公性质用房)且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房产所有权为本企业所有),面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特级企业达到700平方米、一级企业达到600平方米、二级企业达到500平方米、三级企业达到400平方米。市外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三天内无异议的,可在招标投标时作为招商优惠政策享受市内企业待遇。
(二)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招标项目入围分二种情形:1、纯方案设计招标项目,所有投标人均进入评审;2、对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纯设计招标项目以及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采用两次入围评审的方式:第一次对方案设计进行招标,所有投标人均进入评审,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一定数量的设计方案,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确定1个最佳方案;第二次对确定的最佳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招标,由被推荐的设计方案对应的投标人投标并进入评审。
第四十九条 开标、评标会议基本程序: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
1、投标人及有关单位签到(开标前,包括CA锁签到和投标文件递交、核实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本项目报名家数、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以及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
4、招标人在开启投标文件前采用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确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
5、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应派人员的出席情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核验并记录,并对投标人出席人员进行摄像记录(“不见面”开标的除外);
6、投标人解密:投标人必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不见面”开标的在线解密);
投标人解密时间:开标开始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止;
7、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由招标人按报名顺序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下浮区间内确定各自的下浮率报价,下浮率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并填写在下浮率登记表中,当众公布;若出现并列最大下浮率,并列的投标人由招标人按原抽取顺序再次现场随机抽取球码,以抽取的球码数值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中标下浮率以第一次摇取的数码值为准。
摇取下浮率的方法:前一家摇取的数值码在后一家摇取前再放入摇号箱内;
8、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审查通过且抽取最大下浮率的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进行审查;
9、评标委员会推荐下浮率最大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招标人抽取的该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价;
10、评标结束。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
1、投标人及有关单位签到(开标前,包括CA锁签到和投标文件递交、核实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本项目报名家数、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以及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
4、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按报名顺序逐一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装封装情况,对外包装封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当场宣布不予接受其投标并作记录;
5、招标人在开启投标文件前采用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确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
6、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应派人员的出席情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核验并记录,并对投标人出席人员进行摄像记录(“不见面”开标的除外);
7、投标人解密:投标人必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不见面”开标的在线解密);
投标人解密时间:开标开始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止;
8、开启入围投标人的商务标,对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进行唱标;
9、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先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资信标评审或打分,再对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即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10、招标人到开标现场宣布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结果——即评审通过家数、否决投标家数及剩余的有效投标人名单;然后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幅度内随机抽取3个下浮率用以计算A;再由招标人随机从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一个权重系数K。上述抽取过程及抽取结果记入开标记录,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反映;
1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商务标评标基准价,并对有效商务标进行评审打分;
12、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总得分并列第一,则以商务标得分较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商务标得分也相同的,由招标人现场抽签产生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价;
13、评标结束。
第五十条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身份证件和证书。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会,或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或未在规定时间到会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参与现场监督。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或嵊州市分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的专家使用,可在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家成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更换应当依照本款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因项目特殊各有关专家库也不能满足需求的,可由招标人推荐或招标人另行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的候选人。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四条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五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擅自变动、补充或修改的;
(十一)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在招标文件明确的下浮幅度范围外的,或者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各综合单价报价与相对应的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作比较,有一项超过15%或低于30%的;
(十二)采用电子辅助评标项目的投标文件不符合电子辅助评标要求需要否决投标的;
(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在所有投标均进入评审的情况下,有效投标仍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九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六十条单项工程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上述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项目(含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项目,一般应采用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
对技术复杂,确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工程项目(由业主提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采用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原则上按范本规定的技术标内容进行评审。
第六十一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作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无需提交资信标和技术标,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作为中标价。
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由招标人按入围顺序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下浮区间内确定各自的下浮率报价。然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包括对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审查),最终推荐下浮率最大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招标人抽取的该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中标价=(审定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中标下浮率)+不下浮部分。工程结算价=(审定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中标下浮率)+不下浮部分。
第六十二条综合评估法:又分为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和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采用“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对资信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审打分;采用“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均进行评审打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投标人商务标采用造价下浮率计分法。
造价下浮率计分法,指招标人将审定后工程预算总价、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服务类项目为“服务标准收费计算方法和预算价格”)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开,各投标人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激烈程度自主报价(报价只保留整数,不为整数时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评审),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计分的方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次招标适用的下浮区间,并注明发包人供应材料、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部分是否下浮。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总报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作为商务标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的,否决其投标;低于本次招标的风险控制价的,不列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因符合性评审中被否决的投标人也不列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按实际剩余的入围家数计算。
投标人报价计分办法如下:
1、首先由评标委员会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评标基准价= A×(1-K)+ B×K,保留三位小数。
A =(审定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不下浮部分,“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区间内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的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服务类项目:A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区间内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的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根据此评标基准价,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作比较,相同者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即报价较高者)扣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2、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房屋建筑勘察、设计(含勘察设计一体化)、监理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3、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投标总报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报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5、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结算按投标人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
第六十三条对采用两次入围评审的招标项目的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一步 先对所有投标单位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得分高低确定排名先后,并计算出所有参加设计方案投标单位得分,推荐一定数量(具体数量由招标人确定)的设计方案,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确定1个最佳方案;
第二步 邀请被推荐的设计方案对应的投标人进入第二次投标,对确定的最佳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或EPC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投标;
第三步 对进入第二次投标的所有投标人根据技术标、资信标评分标准先后进行技术标(即暗标)和资信标详细评审,然后对上述投标人的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有一项评审不合格或不响应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第四步 对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人根据商务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计算商务标得分;
第五步 按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等的,包含方案设计的纯设计类招标项目和包含方案设计的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项目,以资信标和技术标合计得分较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全部相等时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包含方案设计的EPC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以商务标得分较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全部相等时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
第六十四条要求创优的施工类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业主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加分,参建单位加分分值减半。
业主单位对项目有创优要求的,应在项目立项时提出且将工程创优费纳入工程概算,并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相应的配套奖罚措施。
第六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报告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的要求执行,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或评标等过程中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招标。重新评标一般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工作。但是,如果行业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发现并认定原评标委员会的能力或者行为不能胜任或不能公正履行评标工作,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六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方案设计类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方案设计类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一定数量的设计方案作为候选方案,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程序确定1个最佳方案。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招标人负责;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前,应先将拟签订合同文本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并通过政府投资项目一体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提交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政府投资项目和集体资金投资项目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管;其他投资项目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七十六条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缴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
第七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招标人负责;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七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十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八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有关规定的,其经济处罚由相关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提交有关执法机构按照浙建〔2018〕23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的文件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基准造价下浮区间
序号 | 项目类型 | 施工 | 勘察 | 设计(含勘察设计 一体化) | 监理 | |
1 | 房屋建筑工程 | 5~15 | 20~40 | 20~40 | 20~40 | |
2 | 道路工程 | 8~16 | 30~40 | 30~40 | 30~40 | |
3 | 桥梁工程 | 5~13 | 20~30 | 20~30 | 20~30 | |
4 | 隧道工程 | 8~16 | 20~30 | 20~30 | 20~30 | |
5 | 排水工程 | 厂、站工程 | 7~15 | 20~30 | 20~30 | 20~30 |
管道安装工程 | 10~18 | 30~40 | 30~40 | 30~40 | ||
附属工程 | 7~15 | 30~40 | 30~40 | 30~40 | ||
6 | 给水、燃气供热工程 | 厂、站工程 | 7~15 | 20~30 | 20~30 | 20~30 |
管道安装工程 | 7~15 | 30~40 | 30~40 | 30~40 | ||
附属工程 | 7~15 | 30~40 | 30~40 | 30~40 | ||
7 | 园林绿化工程 | 12~20 | 30~40 | 30~40 | 30~40 | |
8 | 公交、停车场工程 | 9~17 | 30~40 | 30~40 | 30~40 | |
9 | 环卫工程 | 7~15 | 30~40 | 30~40 | 30~40 | |
10 | 广场工程 | 10~18 | 30~40 | 30~40 | 30~40 | |
11 | 污水处理工程 | 7~15 | 20~30 | 20~30 | 20~30 | |
12 | 垃圾处理工程 | 7~15 | 20~30 | 20~30 | 20~30 | |
13 | 地下公共设施工程 | 7~15 | 20~30 | 20~30 | 20~30 | |
14 | 房屋建筑场外工程 | 10~18 | 30~40 | 30~40 | 30~40 | |
注:1、基准造价:施工类为审定预算造价,服务类为标准服务收费。 | ||||||
2、发改价格制定部门出台相关价格控制文件的,按文件执行。 | ||||||
3、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下浮区间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本市另行制定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
4、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房屋建筑勘察、设计(含勘察设计一体化)、监理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 ||||||
附件2
评分标准
附表1-1 勘察项目综合评估法(技术通过制)评分标准
附表1-2 勘察项目综合评估法(技术打分制)评分标准
附表2-1 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设计类项目综合评估法(技术打分制)评分标准
附表2-2 不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纯设计类项目综合评估法(技术打分制)评分标准
附表2-3 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一体化项目综合评估法(技术打分制)评分标准
附表2-4 不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一体化项目综合评估法(技术打分制)评分标准
附表3-1 监理项目综合评估法(技术通过制)评分标准
附表3-2 监理项目综合评估法(技术打分制)评分标准
附表4-1 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技术通过制)评分标准
附表4-2 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技术打分制)评分标准
附表4-3 施工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附表1-1
勘察项目评分标准(技术通过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5分) | 资信标:15 分;技术标:通过制 ;商务标:85 分;加分部分:0.5分。 | |||
2.2.2 | 资信标15分 | ||||
资信标15分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
考核考评分(12分) |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评分。(0-10分) | ||||
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准。 | |||||
企业资质(2分) | 投标人勘察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勘察资质等级最低要求者得基本分1.5分,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级及以上资质的加0.5分。 | ||||
项目负责人(1分) | 投标人拟担任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加0.5分。 | ||||
2.2.3 | 技术标(通过制) | 方案内容全面性、针对性、重点性和编制水平 | 方案内容完整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对投标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勘查技术要求的了解程度及相关地质资料的收集和利用程度 | 对投标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勘查技术要求的了解程度及相关地质资料的收集和利用程度基本符合项目要求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和采用的勘察方法规范要求和地方符合性;对本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认识及对策措施 | 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和采用的勘察方法规范要求和地方符合性基本符合项目要求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勘察质量保证措施 | 保证勘察项目的各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及相应规范要求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勘察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 保证勘察项目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科学合理,符合勘察项目的具体野外工作环境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项目进度保证措施 | 满足进度要求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 | 配合工程实施能派出相应的勘察人员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2.2.4 | 商务标85分 |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为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 ||||
评标入围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依次先摇取的前10个球号对应报名序号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报价得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此评标基准价,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作比较,相同者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即报价较高者)扣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
2.2.5 | 加分部分(0.5分) | 评分标准 | |||
加分部分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0.5分) |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开标,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制,在总分以外额外加0.5分。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房屋建筑勘察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
3、招标人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勘察质量安全保证、进度保证等,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中作出承诺。
4、资信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其总分值,并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同意。
5、“企业信誉”分值暂不实施,在上级平台完善后再另行发文实施。
附表1-2
勘察项目评分标准(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5 分) | 资信标:15 分;技术标:15 分;商务标:70 分;加分部分:0.5分。 | |||||
2.2.2 | 资信标15分 | ||||||
资信标15分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
考核考评分(12分) |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评分。(0-10分) | ||||||
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准。 | |||||||
企业资质(2分) | 投标人勘察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勘察资质等级最低要求者得基本分1.5分,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级及以上资质的加0.5分。 | ||||||
项目负责人(1分) | 投标人拟担任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加0.5分。 | ||||||
2.2.3 | 技术标15分 | ||||||
技术标15分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
方案内容全面性、针对性、重点性和编制水平(1-2分) | 方案总体编制质量好、内容完整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1分。 | ||||||
对投标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勘查技术要求的了解程度及相关地质资料的收集和利用程度(1-2分) | 对投标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和勘查技术要求的了解程度及相关地质资料的收集和利用程度基本符合项目要求的,得分1分;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思路清晰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2分。 | ||||||
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和采用的勘察方法规范要求和地方符合性;对本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认识及对策措施(1-2分) | 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和采用的勘察方法规范要求和地方符合性基本符合项目要求,对本项目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1分;对本项目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2分。 | ||||||
勘察质量保证措施(0-4分) | 保证勘察项目的各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及相应规范要求得1分;在嵊州市设立土工试验室得1分;单位具有省一级计量认证证书得1分;单位具有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得1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勘察安全生产保证措施(0-2分) | 保证勘察项目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科学合理,符合勘察项目的具体野外工作环境得1分,具有安全许可证得0.5分;单位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证书得0.5分。本项最多可得2分。 | ||||||
项目进度保证措施(0.5-2分) | 基本满足进度保证措施的得0.5分;满足进度要求可行、针对性强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2分。 | ||||||
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0-1分) | 根据项目方案提出的勘察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派出驻工地工程师的人员(职称、专业、数量)、服务内容、响应时间等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分别进行评分。本项最多可得1分。 | ||||||
2.2.4 | 商务标70分 |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为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 ||||||
评标入围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依次先摇取的前10个球号对应报名序号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报价得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此评标基准价,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作比较,相同者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即报价较高者)扣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
2.2.5 | 加分部分(0.5分) | 评分标准 | |||||
加分部分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0.5分) |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开标,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制,在总分以外额外加0.5分。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房屋建筑勘察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
3、资信标、技术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其总分值,并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同意。
4、“企业信誉”分值暂不实施,在上级平台完善后再另行发文实施。
附表2-1
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设计类项目(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第一阶段评审评分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技术标:100 分;商务标:不评 分,作为参考。 | ||||
2.2.2 | 技术标100分 | |||||
技术标100分 | 分值范围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设计方案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2-5 | 设计方案总体编制质量好、内容完整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2分。 | ||||
对招标项目的总体设计思路 | 3-8 | 总体设计思路基本清晰;设计主导构思、空间功能、交通、景观、重要节点透视图及重点部位设计效果充分阐述的得8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3分。 | ||||
总平面布局 | 8-18 | 建筑布局是否合理;合理得18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8分。 | ||||
8-18 | 人流组织交通布局是否合理;合理得18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8分。 | |||||
建筑造型 | 8-15 | 立面造型、建筑创意、空间处理是否体现有特色,满足得15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8分。 | ||||
功能分区 | 8-18 | 各平面功能、配置分区合理;合理得18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8分。 | ||||
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项目交通组织认识及对策措施 | 5-10 | 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项目交通组织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5分;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项目交通组织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可加5分,本项累计得分不得超过10分。 | ||||
建筑物协调性 | 3-8 | 单体建筑与整体相互协调;满足得8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3分。 | ||||
2.2.3 | 商务标不评分,作为参考。 | |||||
2.2.4 | 评标入围办法 | 采用两次入围评审的方式,第一阶段评审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只对投标人方案设计进行打分和符合性评审,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前5名有效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如投标人方案得分出现并列情况,由招标人以抽签形式确定5名推荐方案排名顺序);被推荐的前5名投标人入围第二阶段评审(少于5名全部入围)。但当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中有效标不足三家的,在未进入第二次评审的投标人中按排名依次替补满足三家。所有投标人均已替补进入评审,但有效标数量仍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设计类项目(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第二阶段评审评分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5分) | 资信标:10 分;技术标:80 分;商务标:10 分;加分部分:0.5分。 | |||
2.2.2 | 资信标10分 | ||||
资信标10分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
考核考评分(7分) |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评分。(0-5分) | ||||
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准。 | |||||
企业资质(1.5分) | 投标人设计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设计资质最低等级要求者得基本分1分,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级及以上资质的加0.5分。 | ||||
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技术职称(1.5分) | 投标人拟担任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 本项目投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每人加0.25分,最多加1分。 同一人不累计加分。 | ||||
2.2.3 | 技术标80分 | ||||
技术标80分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10-25分) | 对本项目功能、重点、难点等理解基本正确、总体设计思路基本清晰的,得基本分10分;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总体设计思路清晰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25分。 | ||||
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认识及对策措施(10-25分) | 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10分;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25分。 | ||||
设计进度保证措施(0-4分) | 基本满足进度保证措施的得2分;满足设计进度要求可行、针对性强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0-4分) | 基本满足质量保证措施的得2分;满足质量保证措施可行、针对性强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实施限额设计措施(0-8分) | 根据设计方案保证投资控制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本项最多可得8分。 | ||||
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0-4分) | 根据设计方案提出的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派出驻工地设计工程师的人员(职称、专业、数量)、服务内容、响应时间等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分别进行评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第一次评审得分(2-10分) | 第一次评审被推荐的前5名有效投标人得分,其他投标人不得分。第1名得10分,第2名得8分,第3名得6分,第4名得4分,第5名得2分。 | ||||
2.2.4 | 商务标10分 |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为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 ||||
报价得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此评标基准价,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作比较,相同者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即报价较高者)扣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
2.2.5 | 加分部分(0.5分) | 评分标准 | |||
加分部分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0.5分) |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开标,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制,在总分以外额外加0.5分。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房屋建筑设计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
3、资信标、技术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其总分值,并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同意。
4、“企业信誉”分值暂不实施,在上级平台完善后再另行发文实施。
附表2-2
不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设计类项目评分标准
(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5 分) | 资信标:10 分;技术标:80 分;商务标:10 分;加分部分:0.5分。 | |||
2.2.2 | 资信标10分 | ||||
资信标10分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
考核考评分(7分) |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评分。(0-5分) | ||||
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准。 | |||||
企业资质(1.5分) | 投标人设计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设计资质最低等级要求者得基本分1分,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级及以上资质的加0.5分。 | ||||
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技术职称(1.5分) | 投标人拟担任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 本项目投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每人得0.25分,最多得1分。 同一人不累计加分。 | ||||
2.2.3 | 技术标80分 | ||||
技术标80分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
设计方案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10分) | 设计方案总体编制质量好、内容完整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5分。 |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10-25分) | 对本项目功能、重点、难点等理解基本正确、总体设计思路基本清晰的,得基本分10分;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总体设计思路清晰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25分。 | ||||
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认识及对策措施(10-25分) | 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10分;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25分。 | ||||
设计进度保证措施(0-4分) | 基本满足进度保证措施的得2分;满足设计进度要求可行、针对性强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0-4分) | 基本满足质量保证措施的得2分;满足质量保证措施可行、针对性强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实施限额设计措施(0-8分) | 根据设计方案保证投资控制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本项最多可得8分。 | ||||
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0-4分) | 根据设计方案提出的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派出驻工地设计工程师的人员(职称、专业、数量)、服务内容、响应时间等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分别进行评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2.2.4 | 商务标10分 |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为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 ||||
评标入围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依次先摇取的前10个球号对应报名序号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报价得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此评标基准价,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作比较,相同者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即报价较高者)扣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
2.2.5 | 加分部分(0.5分) | 评分标准 | |||
加分部分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0.5分) |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开标,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制,在总分以外额外加0.5分。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房屋建筑设计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
3、资信标、技术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其总分值,并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同意。
4、“企业信誉”分值暂不实施,在上级平台完善后再另行发文实施。
附表2-3
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一体化项目(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第一阶段评审评分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技术标:100 分;商务标:不评 分,作为参考。 | ||||
2.2.2 | 技术标100分 | |||||
技术标100分 | 分值范围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设计方案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2-5 | 设计方案总体编制质量好、内容完整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2分。 | ||||
对招标项目的总体设计思路 | 3-8 | 总体设计思路基本清晰;设计主导构思、空间功能、交通、景观、重要节点透视图及重点部位设计效果充分阐述的得8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3分。 | ||||
总平面布局 | 8-18 | 建筑布局是否合理;合理得18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8分。 | ||||
8-18 | 人流组织交通布局是否合理;合理得18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8分。 | |||||
建筑造型 | 8-15 | 立面造型、建筑创意、空间处理是否体现有特色,满足得15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8分。 | ||||
功能分区 | 8-18 | 各平面功能、配置分区合理;合理得18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8分。 | ||||
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项目交通组织认识及对策措施 | 5-10 | 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项目交通组织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5分;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项目交通组织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可加5分,本项累计得分不得超过10分。 | ||||
建筑物协调性 | 3-8 | 单体建筑与整体相互协调;满足得8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3分。 | ||||
2.2.3 | 商务标不评分,作为参考。 | |||||
2.2.4 | 评标入围办法 | 采用两次入围评审的方式,第一阶段评审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只对投标人方案设计进行打分和符合性评审,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前5名有效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如投标人方案得分出现并列情况,由招标人以抽签形式确定5名推荐方案排名顺序);被推荐的前5名投标人入围第二阶段评审(少于5名全部入围)。但当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中有效标不足三家的,在未进入第二次评审的投标人中按排名依次替补满足三家。所有投标人均已替补进入评审,但有效标数量仍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一体化项目(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第二阶段评审评分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5 分) | 资信标:10 分;技术标:80 分;商务标:10 分;加分部分:0.5分。 | |||
2.2.2 | 资信标10分 | ||||
资信标10分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
考核考评分(7分) |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评分。(0-5分) | ||||
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准。 | |||||
企业资质(1.5分) | 投标人设计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设计资质最低等级要求者得基本分0.5分,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级及以上资质的加0.25分。 投标人勘察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勘察资质等级最低要求者得基本分0.5分,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级及以上资质的加0.25分。 | ||||
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技术职称(1.5分) | 投标人拟担任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 勘察负责人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加0.25分。 本项目投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每人得0.25分,最多得0.75分。 同一人不累计加分。 | ||||
2.2.3 | 技术标80分 | ||||
技术标80分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10-20分) | 对本项目功能、重点、难点等理解基本正确、总体思路基本清晰的,得分10分;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总体思路清晰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20分。 | ||||
对本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认识及对策措施(10-20分) | 对本项目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10分;对本项目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20分。 | ||||
设计勘察进度保证措施(0-8分) | 基本满足进度保证措施的得4分;满足进度要求可行、针对性强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8分。 | ||||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0-4分) | 基本满足质量保证措施的得2分;满足质量保证措施可行、针对性强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勘察质量保证措施(0-4分) | 保证勘察项目的各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及相应规范要求得1分;在嵊州市设立土工试验室得1分;单位具有省一级计量认证证书得1分;单位具有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得1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勘察安全生产保证措施(0-2分) | 保证勘察项目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科学合理,符合勘察项目的具体野外工作环境得1分,具有安全许可证得0.5分;单位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证书得0.5分。本项最多可得2分。 | ||||
实施限额设计措施(0-8分) | 根据设计方案保证投资控制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本项最多可得8分。 | ||||
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0-4分) | 根据项目方案提出的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派出驻工地工程师的人员(职称、专业、数量)、服务内容、响应时间等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分别进行评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第一次评审得分(2-10分) | 第一次评审被推荐的前5名有效投标人得分,其他投标人不得分。第1名得10分,第2名得8分,第3名得6分,第4名得4分,第5名得2分。 | ||||
2.2.4 | 商务标10分 |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为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 ||||
报价得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此评标基准价,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作比较,相同者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即报价较高者)扣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
2.2.5 | 加分部分(0.5分) | 评分标准 | |||
加分部分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0.5分) |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开标,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制,在总分以外额外加0.5分。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房屋建筑设计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
3、资信标、技术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其总分值,并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同意。
4、“企业信誉”分值暂不实施,在上级平台完善后再另行发文实施。
附表2-4
不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一体化项目评分标准(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5 分) | 资信标:10 分;技术标:80 分;商务标:10 分;加分部分:0.5分。 | |||
2.2.2 | 资信标10分 | ||||
资信标10分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
考核考评分(7分) |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评分。(0-5分) | ||||
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准。 | |||||
企业资质(1.5分) | 投标人设计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设计资质最低等级要求者得基本分0.5分,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级及以上资质的加0.25分。 投标人勘察资质条件满足招标项目工程勘察资质等级最低要求者得基本分0.5分,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类级及以上资质的加0.25分。 | ||||
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技术职称(1.5分) | 投标人拟担任的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 勘察负责人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加0.25分。 本项目投标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每人得0.25分,最多得0.75分。 同一人不累计加分。 | ||||
2.2.3 | 技术标80分 | ||||
技术标80分 | 分值范围 | 评分标准 | |||
方案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10分) | 方案总体编制质量好、内容完整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5分。 |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10-20分) | 对本项目功能、重点、难点等理解基本正确、总体思路基本清晰的,得分10分;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总体思路清晰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20分。 | ||||
对本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认识及对策措施(10-20分) | 对本项目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10分;对本项目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20分。 | ||||
设计勘察进度保证措施(0-8分) | 基本满足进度保证措施的得4分;满足进度要求可行、针对性强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8分。 | ||||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0-4分) | 基本满足质量保证措施的得2分;满足质量保证措施可行、针对性强的,酌情加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勘察质量保证措施(0-4分) | 保证勘察项目的各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满足招标文件及相应规范要求得1分;在嵊州市设立土工试验室得1分;单位具有省一级计量认证证书得1分;单位具有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得1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勘察安全生产保证措施(0-2分) | 保证勘察项目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科学合理,符合勘察项目的具体野外工作环境得1分,具有安全许可证得0.5分;单位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证书得0.5分。本项最多可得2分。 | ||||
实施限额设计措施(0-8分) | 根据设计方案保证投资控制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本项最多可得8分。 | ||||
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0-4分) | 根据项目方案提出的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派出驻工地工程师的人员(职称、专业、数量)、服务内容、响应时间等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分别进行评分。本项最多可得4分。 | ||||
2.2.4 | 商务标10分 |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为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 ||||
评标入围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依次先摇取的前10个球号对应报名序号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报价得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此评标基准价,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作比较,相同者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即报价较高者)扣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
2.2.5 | 加分部分(0.5分) | 评分标准 | |||
加分部分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0.5分) |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开标,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制,在总分以外额外加0.5分。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房屋建筑设计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
3、资信标、技术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其总分值,并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同意。
4、“企业信誉”分值暂不实施,在上级平台完善后再另行发文实施。
附表3-1
监理项目评分标准(技术通过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5分) | 资信标:15 分;技术标:通过制 ;商务标:85 分;加分部分: 0.5 分。 | ||
2.2.2 | 评标入围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依次先摇取的前10个球号对应报名序号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2.2.3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资信标(15分) | 考核考评分(12分) |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评分。(0-10分) | ||
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准。 | ||||
企业资质(2分) | ①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综合资质)得2分; ②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得1.8分; 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资质得1.6分; | |||
人员配备(1分) | 对招标人提出的主要监理项目管理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配备要求进行承诺的得1分。 | |||
技术标(通过制) | 质量控制 | 具有质量目标分解、质量控制体系、质量控制措施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进度控制 | 具有工程总进度计划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投资控制 | 具有风险预测与防范对策,能抓住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环节,明确投资控制重点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安全管理 | 具有安全生产措施 、文明施工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扬尘管理措施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合同管理 | 具有合同管理、控制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组织协调 | 组织协调内容具体、措施得力,各项制度健全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人员配备,办公设施及检测设备投入 | 办公设施及检测设备投入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2.2.4 | 商务标85分 | |||
商务报价评审细则: | ||||
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入围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后对合格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基准价的计算,具体作如下规定: | ||||
评标基准价 | 由评标委员会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评标基准价= A×(1-K)+ B×K,保留二位小数。 A=标准服务费×(1-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布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 |||
投标总报价计算得分 |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等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得85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高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3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基准价-投标人报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投标人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5 | 加分部分(0.5分) | 评分标准 | ||
加分部分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0.5分) |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开标,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制,在总分以外额外加0.5分。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房屋建筑监理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
3、资信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其总分值,并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同意。
4、“企业信誉”分值暂不实施,在上级平台完善后再另行发文实施。
附表3-2
监理项目评分标准(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5分) | 资信标:15 分;技术标:15 分;商务标:70分;加分部分:0.5分。 | ||
2.2.2 | 评标入围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依次先摇取的前10个球号对应报名序号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2.2.3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资信标(15分) | 考核考评分(12分) |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评分。(0-10分) | ||
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准。 | ||||
企业资质(2分) | ①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综合资质)得2分; ②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得1.8分; 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资质得1.6分。 | |||
人员配备(1分) | 对招标人提出的主要监理项目管理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配备要求进行承诺的得1分。 | |||
技术标(15分) | 质量控制4分 | ①质量目标分解、规划合理;(0-1分) ②质量控制体系健全;(0-1分) ③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可靠;(0-1分) ④控制手段先进完善。(0-1分) | ||
进度控制3分 | ①工程总进度计划科学、优化;(0-1分) ②工期限控制点设置合理;(0-1分) ③控制措施与手段可靠有力。(0-1分) | |||
投资控制2分 | ①风险预测与防范对策有效可行;(0-0.5分) ②能抓住工程费用最易突破的环节,明确投资控制重点;(0-0.5分) ③能兼顾工期与质量目标,提出有效地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投资。(0-1分) | |||
安全管理3分 | ①安全生产措施;(0-1分) ②文明施工措施;(0-1分) ③环境保护措施;(0-0.5分) ④扬尘管理措施。(0-0.5分) | |||
合同管理1分 | 合同管理、控制合理全面。(0-1分) | |||
组织协调1分 | 组织协调内容具体、措施得力,各项制度健全,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0-1分) | |||
办公设施及检测设备投入1分 | 办公设施及检测设备投入合理。(0-1分) | |||
2.2.4 | 商务标70分 | |||
商务报价评审细则: | ||||
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入围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后对合格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基准价的计算,具体作如下规定: |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为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 |||
投标总报价计算得分 |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等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得70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高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3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基准价-投标人报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投标人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5 | 加分部分(0.5分) | 评分标准 | ||
加分部分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0.5分) |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开标,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制,在总分以外额外加0.5分。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房屋建筑监理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5%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监理费用最终结算按施工最终结算价款×(1-中标人投标下浮率)计算。
3、资信标、技术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其总分值,并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同意。
4、“企业信誉”分值暂不实施,在上级平台完善后再另行发文实施。
附表4-1
施工项目评分标准(技术通过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1 分) | 资信标:15分;技术标:通过制:商务标:85分;加分部分: 1分。 | |||
2.2.2 | 评标入围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二轮抽签入围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第一轮在市内企业(含享受市内企业政策待遇的市外企业)中抽取7家(不足7家的按实际数全部入围),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2.2.3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资信标(15分) | 考核考评分(12分) |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评分。(0-10分) | |||
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准。 | |||||
企业资质 (2分) | ①特级资质得2分; ②一级资质得1.8分; ③二级资质得1.6分; ④三级资质得1.4分。 | ||||
项目负责人资格(1分) | 该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要求的0.5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0.5分。 | ||||
技术标(通过制) | 施工方案 | 对招标文件的质量、工期进行响应;具有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平面布置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质量保证措施 | 具有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和材料和设备质量保证措施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施工进度计划措施 | 对施工进度、劳动力有计划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安全生产措施 | 具有现场安全产管理制度、标牌和费用投入及保证措施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环保文明措施 | 具有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配置 | 对招标人提出的主要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五大员)配备要求进行承诺的和机械设备的配置结合进度计划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合理化建议 | 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工期等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2.2.4 | 商务评分标准85分 | ||||
商务标细微偏差评审原则: | |||||
商务标只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打分,对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擅自变动、补充或修改的,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各综合单价报价与相对应的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作比较,有一项超过15%或低于30%的,否决其投标。 | |||||
商务报价评审细则: | |||||
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入围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后对合格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基准价的计算,具体作如下规定: |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审定后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不下浮部分,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 ||||
投标总报价计算得分 |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等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得85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高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3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基准价-投标人报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投标人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5 | 加分部分(1分) | 评分标准 | |||
加分部分 | 创优项目加分 (0.5分) | 要求创优的施工类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加0.5分,省级的加0.4分。从获奖公布时间的次月(以文件为准)起3年内实施加分,在总分以外额外加分,分值按最高奖项计,参建单位加分分值减半。 |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0.5分) |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单项工程预算价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制,在总分以外额外加0.5分。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结算按投标人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
3、企业资质:企业资质得分与投标人企业资质报名要求一致。
4、资信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其总分值,并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同意。
5、“企业信誉”分值暂不实施,在上级平台完善后再另行发文实施。
附表4-2
施工项目评分标准(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1分) | 资信标:15分;技术标:15 分;商务标:70分;加分部分:1分。 | ||
2.2.2 | 评标入围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二轮抽签入围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第一轮在市内企业(含享受市内企业政策待遇的市外企业)中抽取7家(不足7家的按实际数全部入围),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2.2.3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资信标(15分) | 考核考评分(12分) | 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考评分。(0-10分) | ||
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准。 | ||||
企业资质 (2分) | ①特级资质得2分; ②一级资质得1.8分; ③二级资质得1.6分; ④三级资质得1.4分。 | |||
项目负责人资格(1分) | 该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要求的0.5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0.5分。 | |||
技术标(15分) | 施工方案(5分) | ①对招标文件的质量响应性;(0-1分) ②对招标文件的工期响应性;(0-1分) ③施工技术方案;(0-2分) ④施工平面布置。(0-1分) | ||
质量保证措施(2分) | ①施工质量保证措施;(0-1分) ②材料和设备质量保证措施。(0-1分) | |||
施工进度计划措施(2分) | ①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0-1分) ②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0-1分) | |||
安全生产措施(2分) | 现场安全产管理制度、标牌和费用投入及保证措施。(0-2分) | |||
环保文明措施(1分) | ①环境保护措施;(0-0.5分) ②文明施工管理措施。(0-0.5分) | |||
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配置(2分) | ①对招标人提出的主要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五大员)配备要求进行承诺的得;(0-1分) ②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结合进度计划的得。(0-1分) | |||
合理化建议(1分) | 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工期等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化建议。(0-1分) | |||
2.2.4 | 商务评分标准70分 | |||
商务标细微偏差评审原则: | ||||
商务标只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打分,对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擅自变动、补充或修改的,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各综合单价报价与相对应的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作比较,有一项超过15%或低于30%的,否决其投标。 | ||||
商务报价评审细则: | ||||
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入围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后对合格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基准价的计算,具体作如下规定: |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审定后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不下浮部分,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 |||
投标总报价计算得分 |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等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得70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高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3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基准价-投标人报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投标人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5 | 加分部分(1分) | 评分标准 | ||
加分部分 | 创优项目加分(0.5分) | 要求创优的施工类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加0.5分,省级的加0.4分。从获奖公布时间的次月(以文件为准)起3年内实施加分,在总分以外额外加分,分值按最高奖项计,参建单位加分分值减半。 |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0.5分) |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单项工程预算价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制,在总分以外额外加0.5分。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结算按投标人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
3、企业资质:企业资质得分与投标人企业资质报名要求一致。
4、资信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不得超过其总分值,并须征得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同意。
5、“企业信誉”分值暂不实施,在上级平台完善后再另行发文实施。
附表4-3
施工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本工程只评商务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本工程预算审定造价:元。 | |
2.2.2 | 评标入围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二轮抽签入围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第一轮在市内企业(含享受市内企业政策待遇的市外企业)中抽取7家(不足7家的按实际数全部入围),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2.2.3 | 开标、评标基本程序 | 1、投标人及有关单位签到(开标前,包括CA锁签到和投标文件递交、核实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本项目报名家数、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以及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 4、招标人在开启投标文件前采用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确定进入评审的投标人; 5、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应派人员的出席情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核验并记录,并对投标人出席人员进行摄像记录(“不见面”开标的除外); 6、投标人解密:投标人必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不见面”开标的在线解密); 投标人解密时间:开标开始后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止; 7、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由招标人按报名顺序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下浮区间内确定各自的下浮率报价,下浮率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并填写在下浮率登记表中,当众公布;若出现并列最大下浮率,并列的投标人由招标人按原抽取顺序再次现场随机抽取球码,以抽取的球码数值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中标下浮率以第一次摇取的数码值为准。 摇取下浮率的方法:前一家摇取的数值码在后一家摇取前再放入摇号箱内; 8、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审查通过且抽取最大下浮率的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进行审查; 9、评标委员会推荐下浮率最大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招标人抽取的该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价; 10、评标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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