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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嵊州市森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所在地区: 浙江-绍兴-绍兴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嵊州市森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嵊州市森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地址: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256号

二、 基本情况

你公司于2016年6月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2009年至2019年期间,每逢春节、中秋节,你公司向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王伟累计送购物卡8500元,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266724元(标段一:129859元,标段四:7179.5元,标段五:77355元,标段六:9140.5元,标段七:4319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壹仟叁佰叁拾叁元陆角贰分(¥1333.62元),罚款上交国库。 2.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账户:待结算财政款项,开户行:农商银行嵊州支行,账号:231000001549504,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嵊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罚日期:2019-06-27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嵊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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