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评审的采购评审人王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27日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王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王伟
2、地址:嵊州市鹿山街道恒业家园2幢3单元506室
二、 基本情况
2016年6月,你参与“嵊州市三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技科检验诊断试剂及相关耗材”项目(招标编号嵊卫招2016-04)的评审活动,作为该项目的采购评审人,至2009年至2019年期间,每逢春节、中秋节,从嵊州市森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取累计8500元购物卡,违反廉洁自律承诺,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必须回避而不依法回避。
四、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贰仟元(¥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账户:嵊州市财政局(库款户),开户行:国家金库嵊州市支库,账号:111204000004271001,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嵊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罚日期:2019-06-27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嵊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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