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桐综执〔2020〕罚字第01-0386号决定书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嘉兴-桐乡市 | 发布日期: | 2020年6月29日 |
李兰英: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本局将你无照经营案(嘉桐综执〔2020〕罚字第01-0386号)的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6月29日
李兰英无照经营案(嘉桐综执〔2020〕罚字第01-0386号)决定书摘要
被处罚人:李兰英,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界首市顾集镇程灿寨行政村西于**号*户,身份证号码:341282********6045,联系电话:136********。
经查明,被处罚人李兰英于2020年6月8日20时左右,未经相关行政审批的情况下,在桐乡市梧桐街道齐福路与和睦路交叉口西北侧道路上设摊卖大蒜,经营工具为一辆蓝色电瓶三轮车和一把电子秤,经营区域面积为4.2平方米,但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该设摊场所非桐乡市人民政府指定设摊点。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李兰英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 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已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要求,本局现责令被处罚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桐乡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账号:201000043853299000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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