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所在地区: | 浙江-绍兴-绍兴县 | 发布日期: | 2019年5月14日 |
嵊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嵊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我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实施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
(二)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三)负责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四)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须经招投标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核准备案后方可发出;
(五)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交通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嵊州市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本实施细则以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为主要内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交通项目,根据我市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细则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破坏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已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或者照国家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类项目、货物采购项目的预算价已经审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审定后工程预算总价、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开。
要求投标人提交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总报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商务标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
第十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与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其他包含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允许采用邀请招标的。
对其他确有特殊情况需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批复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或者自行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预算编制单位。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预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预算价的审核;
(三)招标文件审核、备案;
(四)指定网络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
(五)集中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或网上报名、自主下载招标文件;
(六)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预备会、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合同;
(十一)按规定向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前须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进行审核,以审定预算造价作为招标依据。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造价下浮区间。施工类下浮区间为审定预算价的5-20%(其中:土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下浮区间为5-15%,独立沥青路面工程下浮区间为5-10%,独立桥梁工程(危桥改造或危桥维修加固)下浮区间为5-10%,独立隧道工程(包括维修加固)下浮区间为5-10%,交安设施工程和机电工程下浮区间为5-15%,绿化工程下浮区间为15-20%),服务类下浮区间为标准服务费的20-40%(其中:标准服务费50万元以下的下浮区间为20-30%,标准服务费50-200万元以下的下浮区间为25-35%,标准服务费200万元及以上的下浮区间为30-40%)。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选择确定本次招标适用的项目类型的下浮率范围。
第十六条交通项目实行招标文件联审制度。对交通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招标文件,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收费标准)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文件,均需进入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信息一体化系统联审。招标文件联审小组由发改局、财政局、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交通行政主管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特殊项目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会审。招标文件由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在一体化网上发送给相关联审部门。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或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十八条招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完整发包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肢解项目进行发包。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以支票、汇票、网银、电汇等形式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统一代收代退,并接受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10天。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且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原则上不应设立暂估价项目,在招标范围内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招标人确需设立暂估价项目的,暂估价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预算价的2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嵊州市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条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法的,按招标人在下浮区间内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由投标人单独自主报价。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报名不足三个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第三十七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九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弄虚作假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凡市外施工企业在嵊州市区(四个街道)购买商业办公用房(不包括居民住宅、宿舍、仓库等非办公性质用房)且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房产所有权为本企业所有),面积以房产证登记为准。特级、一级施工企业达到500平方米、其它级别施工企业(包括交安、养护)达到300平方米。市外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后,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交通运输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三天内无异议的,可在招标投标时作为招商优惠政策享受市内企业待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三条 开评标会议主要程序:
(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
1、投标人及有关单位签到(开标前,包括CA锁签到和投标文件递交、核实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本项目报名家数、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以及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
4、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企业中分二轮抽签入围,第一轮在注册在本市的投标企业(含享受市内企业政策待遇的市外企业)中抽取n家(本地企业家数为1家时,直接入围;本地企业家数大于1家时,按企业家数减1入围,n最多不超过8家),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5、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应派人员的出席情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核验并记录,并对投标人出席人员进行摄像记录(“不见面”开标的除外);
6、投标人解密:投标人必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不见面”开标的在线解密);
投标人解密时间:开标开始后至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止;
7、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由招标人按报名顺序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在下浮区间内确定各自的下浮率报价,下浮率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并填写在下浮率登记表中,当众公布;若出现并列最大下浮率,并列的投标人由招标人按原抽取顺序再次现场随机抽取球码,以抽取的球码数值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中标下浮率以第一次摇取的数码值为准;
摇取下浮率的方法:前一家摇取的数值码在后一家摇取前再放入摇号箱内。
8、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审查通过且抽取最大下浮率的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无在建进行审查;
9、评标委员会推荐下浮率最大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招标人抽取的该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价;
10、评标结束。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
1、投标人及有关单位签到(开标前,包括CA锁签到和投标文件递交、核实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开标会议开始,并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本项目报名家数、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以及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数量和名称;
4.递交要求纸质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按报名顺序逐一检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装封装情况,对外包装封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当场宣布不予接受其投标并作记录;
5、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企业中分二轮抽签入围,第一轮在注册在本市的投标企业(含享受市内企业政策待遇的市外企业)中抽取n家(本地企业家数为1家时,直接入围;本地企业家数大于1家时,按企业家数减1入围,n最多不超过8家),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6、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对进入评审的投标人应派人员的出席情况及相关证件进行核验并记录,并对投标人出席人员进行摄像记录(“不见面”开标的除外);
7、投标人解密:投标人必须携带生成投标文件时使用的CA锁至现场解密(“不见面”开标的在线解密),
投标人解密时间:开标开始后至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止;
8、开启入围投标人的商务标,对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进行唱标;
9、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先根据评分标准进行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资信标评审或打分,再对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即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10、招标人到开标现场宣布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结果——即评审通过家数、否决投标家数及剩余的有效投标人名单;然后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幅度内随机抽取3个下浮率用以计算A;再由招标人随机从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一个权重系数K。上述抽取过程及抽取结果记入开标记录,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反映;
1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商务标评标基准价,并对有效商务标进行评审打分;
12、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总得分并列第一,则以商务标得分较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商务标得分也相同的,由招标人现场抽签产生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本招标项目的中标价;
13、评标结束。
第四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参与现场监督。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等),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规定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证书。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会,或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或未在规定时间到会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
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参与现场监督。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按以下入围方法确定。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施工招标项目,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企业中分二轮抽签入围,第一轮在注册在本市的投标企业中抽取n家(本地企业家数为1家时,直接入围;本地企业家数大于1家时,按企业家数减1入围,n最多不超过8家。)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勘察、设计(方案设计类外)、监理招标项目,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依次先摇取的前10个球号对应报名序号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项目,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企业中分二轮抽签入围,第一轮在注册在本市的投标企业中抽取n家(本地企业家数为1家时,直接入围;本地企业家数大于1家时,按企业家数减1入围,n最多不超过8家。)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均进入评审。
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招标项目入围: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项目,采用两次入围评审的方式,即所有投标人均进入第一次评审,投标人只对方案设计进行投标,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一定数量的设计方案;被推荐的设计方案对应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次投标,对确定的最佳设计方案进行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投标。
进入评审的投标人中有因投标人或其项目负责人等的证件核验不符合要求、投标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等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作否决投标处理的,按排名先后补充投标人进入评审。
开标时,由工作人员对已通过进入评审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应安排其他人员对宣读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制作记录,并双方签字。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以及整个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或嵊州市分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的专家使用,可在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家成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更换应当依照本款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因项目特殊各有关专家库也不能满足需求的,可由招标人推荐或招标人另行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的候选人。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一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三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未能解密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七)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擅自变动、补充或修改的;
(十一)投标人投标总报价高于招标文件明确的价格报价范围的,或者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各综合单价报价与相对应的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做比较,有一项超过15%或低于30%的;
(十二)采用电子辅助评标项目的投标文件不符合电子辅助评标要求需要否决投标的;
(十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在所有投标均进入评审的情况下,有效投标仍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和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根据不同类型招标项目特点,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不同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范本供招标人选择。
单项工程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项目,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作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无需提交资信标和技术标,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作为中标价。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由招标人以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各投标人的下浮率报价。然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包括对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审查),最终推荐下浮率最大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确定该投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中标价=(审定后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中标下浮率)+不下浮部分。工程结算价=(审定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中标下浮率)+不下浮部分。
上述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单项工程估算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勘察设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项目,一般应采用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采用“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不再评分,而采用符合性审查方式,审查不通过的,否决其投标;审查通过的,对资信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审打分。资信标分值权重为16%,商务标分值权重为84%。勘察设计类不采用“技术通过制综合评估法。
对技术复杂,确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工程项目,由业主提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用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采用“技术打分制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均进行评审打分。
1.施工类、监理类项目,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值权重分别为15%,16%,69%。
2.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项目,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值权重分别为80%,10%,10%。
3.采用两次入围评审方式的包含方案设计内容招标项目,第一次评审只对技术标进行打分,分值为100分;第二次评审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值权重分别为80%,10%,10%。
第五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商务标只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打分,不再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及主要材料合价打分,但仍需对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擅自变动、补充或修改的,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各综合单价报价与相对应的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做比较,有一项超过15%或低于30%的,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商务标采用造价下浮率计分法:
造价下浮率计分法,指招标人将审定后工程预算总价、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服务类项目为“服务标准收费计算方法和预算价格”)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开,各投标人根据自身状况和市场激烈程度自主报价(报价只保留整数,不为整数时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评审),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计分的方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次招标适用的下浮区间,并注明发包人供应材料、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部分是否下浮。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总报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作为商务标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的招标控制价的,否决其投标;低于本次招标的风险控制价的,不列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因符合性评审中被否决的投标人也不列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按实际剩余的入围家数计算。
投标人报价计分办法如下:
1.首先由评标委员会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评标基准价= A×(1-K)+ B×K,保留三位小数。
A =(审定后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不下浮部分,“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的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服务类项目:A为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的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现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根据此评标基准价,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做比较,相同者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即报价较高者)扣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2.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
3.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投标总报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报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做调整。
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结算按投标人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实行加分:
(一)创优项目负责人加分。施工类创优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加分,加分值为0.5分。
(二)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重点工程招标,招标人可对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实行加分,加分值为0.5分。
评标加分方式在本行业实施细则和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
第五十九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报告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六十条交通主管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或评标等过程中确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招标。重新评标一般可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工作。但是,如果行业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发现并认定原评标委员会的能力或者行为不能胜任或不能公正履行评标工作,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六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方案设计类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方案设计类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一定数量的设计方案作为候选方案。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三条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和交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书面施工合同前,应先将拟签订合同文本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后才能签订正式合同,并通过政府投资项目一体化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提交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备案。
第六十八条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政府投资项目和集体资金投资项目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管;其他投资项目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六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缴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招标人负责;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七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七十三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收取的有关费用,依法按价格权限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十五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七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九条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八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根据嵊政办【2019】24号文件2015年8月27日嵊政办〔2015〕115号《嵊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 | 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的申请人,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选择前名(一般为8~15名)通过资格预审。 | ||||||||||||
2.3 | 评 分 标 准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100分) | 评分因素 | ||||||||||
评分标准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 值 | ||||||||||
拟投入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信誉 | 15~26 | 项目经理 资历 | 13 | 公路专业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在开标前无在建工程,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 | |||||||||
项目总工 资历 | 13 | 担任过公路工程的项目总工,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 | |||||||||||
类似工程施工 经验 | 16~32 | 企业业绩 | 16 | 近年(指标截止日为准的近年)内投标人完成过一个类似项目业绩的得8分,增加一个类似项目业绩的加4分,最多加8分;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16 | 该类似项目业绩为其投标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得8分,增加一个类似项目业绩的加4分,最多加8分; | |||||||||||
履约信誉 | -8~20 | 企业资质 | 4 | 主项资质得4分,增项资质得 2 分 | |||||||||
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以浙江省交通 运输厅公布的最近三年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 8 | a.3年来申请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均为AA级的,得8分 b.3年来申请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均在A级及以上,但未达到上述第a项规定的,得6分; c.请人最新1年信用等级认定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上述a、b项规定的,得0分; d.请人最新1年信用等级认定为C级的,扣2分。 e.请人的信用等级认定原则如下:(a)申请人近3年均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的,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b)省外申请人近3年中最新1年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但有交通运输部公布信用等级的,则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为准,其它2年的信用等级则仍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c)省外申请人既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又无交通运输部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按B 级认定;(d)新成立的省内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时信用等级按B 级认定;其他省内申请人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按C级认定。 | |||||||||||
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 | 4 | 申请截止时间前,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类似项 目业绩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 的通知》(浙交[2013]197号)要求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并提供《主要业 绩信息一览表》的,得4分。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2.3 | 评 分 标 准 | 履约信誉(续) | -8~20 | 人员信息 公开得分 | 4 | 申请截止时间前,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申请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专业类别及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经延续注册的临时执业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得4分。 | |||||||
限制投标扣分 | -4 | 近一年(年月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4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按申请人须知第9.3款处理。 | |||||||||||
行贿行为扣分 | -4 | 近三年(年月日以来),申请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4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按申请人须知第9.3款处理。 | |||||||||||
财务 能力 | 6~12 | 承诺营运资金 元人民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得6分。每增加元得2分,最多得6分。 | |||||||||||
技术能力 | 6~10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1 | 布置合理,规划得当的得0.8-1.0分,较好的得0.6-0.8分,一般的得0-.6分 |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3 | 方案可行、措施得力的得2.4-3.0分,较好的得1.8-2.4分,一般的得0-1.8分 | |||||||||||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1.5 | 体系完善、措施得力的得1.2-1.5分,较好的得0.9-1.2分,一般的得0-0.9分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3 | 体系完善、措施得力的得2.4-3.0分,较好的得1.8-2.4分,一般的得0-1.8分 |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1.5 | 体系完善、措施得力的得1.2-1.5分,较好的得0.9-1.2分,一般的得0-0.9分 | |||||||||||
附件2
施工项目评分标准
(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标:69分,资信标16分,技术标15分。 | |||
2.2.2 | 评标入围 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企业中分二轮抽签入围,第一轮在注册在本市的投标企业中抽取n家(本地企业家数为1家时,直接入围;本地企业家数大于1家时,按企业家数减1入围,n最多不超过8家。)进入评审,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2.2.3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资信标 16分 | 企业信誉 -1―1分 | 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a.近3年来投标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均为AA级的,得1分; b.近3年来投标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均在A级及以上,但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的,得0.8分; c.投标人最新1年信用等级认定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得0分; d.投标人最新1年信用等级认定为C级的,扣1分。 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认定原则: a.投标人近3年均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的,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 b.省外投标人近3年中最新1年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但有交通运输部公布信用等级的,则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为准,其它2年的信用等级则仍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 c.省外投标人既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又无交通运输部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d.新成立的省内投标人投标时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其他省内投标人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按C级认定。 (4)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年月日(近一年)至今尚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5) 年月日(近三年)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 |||
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3分 | ①企业具有公路工程特级资质的得2分,一级资质的得1.8分,二级资质的得1.6分,三级资质的得1.4分; ②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要求的得0.5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 | ||||
考核考评分12分 | ①行业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考评分(0-10分); ②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依据。 | ||||
技术标 15分 | 施工组织 设计15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0-2.0分 | 布置合理,规划得当的得1.5-2.0分,较好的得0.5-1.5分,一般的得0-1分 |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0-4.0分 | 方案可行、措施得力的得3-4.0分,较好的得1.5-3分,一般的得0-1.5分 | |||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0-2.5分 | 体系完善、措施得力的得2-2.5分,较好的得1-2分,一般的得0-1.0分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0-4.0分 | 体系完善、措施得力的得3-4.0分,较好的得1.5-3分,一般的得0-1.5分 |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0-2.5分 | 体系完善、措施得力的得2-2.5分,较好的得1-2分,一般的得0-1分 | |||
2.2.4 | 商务评分标准69分 | ||||
商务标细微偏差评审原则: | |||||
商务标只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打分,对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擅自变动、补充或修改的,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各综合单价报价与相对应的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做比较,有一项超过15%或低于30%的,否决其投标。 | |||||
商务报价评审细则: | |||||
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入围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后对合格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基准价的计算,具体作如下规定: |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审定后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不下浮部分,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做调整。 | ||||
投标总报价计算 得分 |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等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得69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高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3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基准价-投标人报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投标人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结算按投标人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
3.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做调整。招标项目需创优的,招标人可采取创优项目项目负责人加分,加分分值为0.5分;招标项目为重点工程的,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加分分值为0.5分。
附件3
施工项目评分标准
(技术通过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标:84分,资信标16分。 | |
2.2.2 | 评标入围 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企业中分二轮抽签入围,第一轮在注册在本市的投标企业中抽取n家(本地企业家数为1家时,直接入围;本地企业家数大于1家时,按企业家数减1入围,n最多不超过8家。)进入评审,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2.2.3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资信标 16分 | 企业信誉 -1~1分 | 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a.近3年来投标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均为AA级的,得1分; b.近3年来投标人连续3年信用等级均在A级及以上,但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的,得0.8分; c.投标人最新1年信用等级认定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得0分; d.投标人最新1年信用等级认定为C级的,扣1分。 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认定原则: a.投标人近3年均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的,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 b.省外投标人近3年中最新1年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但有交通运输部公布信用等级的,则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为准,其它2年的信用等级则仍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为准; c.省外投标人既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又无交通运输部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 d.新成立的省内投标人投标时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其他省内投标人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1年公布信用等级的,其最新1年信用等级按C级认定。 (4)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 年 月 日(近一年)至今尚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5)年月日(近三年)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 |
企业资质和项目负责人资格3分 | ①企业具有公路工程特级资质的得2分,一级资质的得1.8分,二级资质的得1.6分,三级资质的得1.4分; ②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要求的得0.5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 | ||
考核考评分12分 | ①行业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考评分(0-10分); ②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依据。 | ||
技术标 | 施工 组织 设计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布置合理,规划得当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方案可行、措施得力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体系完善、措施得力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体系完善、措施得力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体系完善、措施得力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2.2.4 | 商务标84分 | ||
商务标细微偏差评审原则: | |||
商务标只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打分,对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符合性审查。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擅自变动、补充或修改的,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各综合单价报价与相对应的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做比较,有一项超过15%或低于30%的,否决其投标。 | |||
商务报价评审细则: | |||
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入围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后对合格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基准价的计算,具体作如下规定: |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审定后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不下浮部分,该下浮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通过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平均值的方式确定,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做调整。 | ||
投标总报价计算得分 |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等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得84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高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3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基准价-投标人报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投标人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
2.中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结算按投标人报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
3.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做调整。招标项目需创优的,招标人可采取创优项目项目负责人加分,加分分值为0.5分;招标项目为重点工程的,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加分分值为0.5分。
附件4
施工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本工程只评商务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本工程预算审定造价:元。 | |
2.2.2 | 评标入围的方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企业中分二轮抽签入围,第一轮在注册在本市的投标企业中抽取n家(本地企业家数为1家时,直接入围;本地企业家数大于1家时,按企业家数减1入围,n最多不超过8家。)进入评审,第二轮在余下所有投标企业中抽取剩余名额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均进入评审。 |
2.2.3 | 开标评标程序 | (1)下浮率为5%(含)—20%(含)(其中:土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下浮区间为5-15%,独立沥青路面工程下浮区间为5-10%,独立桥梁工程(危桥改造或危桥维修加固)下浮区间为5-10%,独立隧道工程(包括维修加固)下浮区间为5-10%,交安设施工程和机电工程下浮区间为5-15%,绿化工程下浮区间为15-20%)),各档之间步长为0.2%,保留小数点1位。 (2)由招标人按报名先后顺序在当众摇取各投标人的下浮率,由主持人当众公布,并由招标代理填写在开标记录表中。摇取下浮率的方法:前一家摇取的数值码在后一家摇取前再放入摇号箱内。 (3)决标:下浮率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若出现并列最大下浮率,由招标人对并列投标人按报名球号先后顺序再次摇取球号,以摇取的数码值最大者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中标下浮率以第一次摇取的数码值为准。 (4)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推荐审查通过且抽取最大下浮率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确定该中标候选人的下浮率为中标下浮率。 (5)中标价:(审定后预算造价一不下浮部分)×(1-中标下浮率)+不下浮部分。 |
附件5
监理项目评分标准
(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100分) | 商务标:69分,技术分15分,资信标16分。 | ||||||||||||
2.2.2 | 评标入围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2.2.3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资 信 标 16 分 | 企业信誉 -1~1 分 | 企业信用评价、信誉(1.0 分) a. 信用等级(1分) AA级:得1分;A级:得0.8分;B级:得0分;C级:扣1分;D级:扣2分。(监理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B级计算。当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全国信用评价结果低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时,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 b.近1年(指投标截止日为准的近1年)工程质量受到省(或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分。 | ||||||||||||
企业资质 1.5分 | (1)公路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得1.5分; (2)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乙级资质得1.3分; (3)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丙级资质得1.0分。 | |||||||||||||
监理人员投入 1.5 分 | (1)总监理工程师(1分) 总监资格符合要求的得0.5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 (2)专业监理工程师(0.5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符合要求的得0.5分。 | |||||||||||||
考核考评分 12分 | ①行业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考评分(0-10分); ②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依据。 | |||||||||||||
2.2.4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技 术 标 15 分 技 术 标 15 分 | 监理机构设置(3.0) | 监理办设立地点的选择符合本工程实际,各职能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2.0-3.0分;较好的,得1.0-2.0分;一般的,得0-1.0分; | ||||||||||||
监理设施与设备投入(2.4分) | ⑴办公、生活设施(0.8分)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0.8分,每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扣0.2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⑵交通与通讯设备(0.8分)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0.8分,每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扣0.2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⑶试验检测与测量设备仪器(0.8分)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0.8分,每有一项不满足要求扣0.2分,本项分扣完为止。 | |||||||||||||
监理计划及措施( 5.4 分) | 控制内容 得 分 方 法 | 质量监理(0.9分) | 安全监理(0.9分) | 环保监理(0.9分) | 费用监理(0.9分) | 进度监理(0.9分) | 合同其它事项管理(0.9分) | 环保监理(0.9分) | 费用监理(0.9分) | 进度监理(0.9分) | 合同其他事项管理(0.9分) | |||
计划严谨措施得力 | 0.9 | 0.9 | 0.9 | 0.9 | 0.9 | 0.9 | ||||||||
计划可行措施较好 | 0.6 | 0.6 | 0.6 | 0.6 | 0.6 | 0.6 | ||||||||
计划和措施均一般 | 0.3 | 0.3 | 0.3 | 0.3 | 0.3 | 0.3 | ||||||||
针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3分) | 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的得2.0-3.0分。 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较透彻,工作重点把握较准确的得1.0-2.0分。 对本合同工程难点分析一般,工作重点把握一般的得0-1.0分。 | |||||||||||||
廉政措施(1.2分) | 廉政措施得力的得1.2,措施一般的得0.6分,无廉政措施的得0分。 | |||||||||||||
2.2.5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6 | 商务评分标准69分 | |||||||||||||
商务报价评审细则: | ||||||||||||||
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入围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后对合格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基准价的计算,具体作如下规定: | ||||||||||||||
评标 基准价 | 由评标委员会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评标基准价= A×(1-K)+ B×K,保留三位小数。 A为标准服务费按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的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布后,评标基准价不做调整。 | |||||||||||||
投标总报价计算得分 |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等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得67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高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3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基准价-投标人报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投标人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
2.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做调整。重点工程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加分分值为0.5分。
附件6
监理项目评分标准
(技术通过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100分) | 商务标:84分,资信标16分。 | |
2.2.2 | 评标入围办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
2.2.3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资 信 标 16 分 | 企业信誉 -1~1 分 | 企业信用评价、信誉(1.0 分) a. 信用等级(1分) AA级:得1分;A级:得0.8分;B级:得0分;C级:扣1分;D级:扣2分。(监理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B级计算。当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全国信用评价结果低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时,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 b.近1年(指投标截止日为准的近1年)工程质量受到省(或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分。 | |
企业资质 1.5分 | (1)公路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得1.5分; (2)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乙级资质得1.3分; (3)公路工程专业监理丙级资质得1.0分。 | ||
监理人员投入 1.5 分 | (1)总监理工程师(1.0分) 总监资格符合要求的得0.5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 (2)专业监理工程师(0.5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符合要求的得0.5分。 | ||
考核考评分 12.0分 | ①行业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考评分(0-10分); ②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投标日常行为考评分为依据。 | ||
2.2.4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技术标 (通过制) | 监理机构设置 | 监理办设立地点的选择符合本工程实际,各职能部门设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监理设施与设备投入 | 监理办公、生活设施、交通与通讯设备、试验检测与测量设备仪器等投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监理计划及措施 | 质量监理、安全监理、环保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具有计划和措施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针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 具有针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廉政措施 | 具有廉政措施的,通过;否则,不通过。 | ||
2.2.5 | 商务评分标准84分 | ||
商务报价评审细则: | |||
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入围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后对合格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基准价的计算,具体作如下规定: | |||
评标 基准价 | 由评标委员会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评标基准价= A×(1-K)+ B×K,保留三位小数。 A为标准服务费按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的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评标结果公布后,评标基准价不做调整。 | ||
投标总报价计算得分 |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等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得84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高于该项评标基准价的,每高一个百分点扣3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的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基准价-投标人报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的得分: 得分=规定分值-(投标人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评审项规定扣分值×100 |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
2.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做调整。重点工程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加分分值为0.5分。
附件7
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项目
第一次评标评分标准
(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价法)
条款号 | 条 款 内 容 | |||
2.2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技术部分:100分;商务标不评分,作为参考。 | ||
2.2.2 | 技术标100分 | |||
技术标100分 | 分值范围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方案设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3-8 | 方案设计总体编制质量好、内容完整的得7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5分。 | ||
对招标项目的 理解 | 3-12 | 对本项目功能、重点、难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等理解基本正确,得基本分3分;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酌情加分,每项最高加1.5分。 | ||
对招标项目的 总体设计思路 | 45 | 总体设计思路基本清晰的,得基本分9分;设计主导构思、设计图纸、立面效果图、空间功能、交通、景观、重要节点透视图及重点部位设计效果充分阐述,可酌情加分,每项最高加4分,合理性、美观性最高各占2分。 | ||
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项目交通组织认识及对策措施 | 5-15 | 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项目交通组织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5分;对本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项目交通组织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可加10分。 | ||
设计进度保证措施 | 0-5 | 基本满足进度保证措施的得3分;满足设计进度要求可行、针对性强的酌情加分,最多加2分。 | ||
设计质量保证措施 | 0-5 | 基本满足质量保证措施的得3分;满足质量保证措施可行、针对性强的酌情加分,最多加2分。 | ||
实施限额设计措施 | 0-5 | 根据设计方案保证投资控制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分别进行评分。 | ||
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 | 0-5 | 根据设计方案提出的设计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派出驻工地设计工程师的人员(职称、专业、数量)、服务内容、响应时间等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分别进行评分,最多得5分。 | ||
2.2.3 | 商务标不评分,作为参考。 | |||
2.2.4 | 评标入围办法 | 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项目,采用两次入围评审的方式,即所有投标人均进入第一次评审,投标人只对方案设计进行投标,按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一定数量的设计方案,被推荐的设计方案对应的投标人均进入第二次投标,对确定的最佳设计方案进行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投标。第二次评审,资信标10分,技术标80分,商务标10分。 | ||
附件8
包含方案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一体化招标项目
第二次评标评分标准
(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价法)
条款号 | 条 款 内 容 | |
2.2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资信标10分,技术标80分,商务标10分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技 术 标 80分 | 第一次评标得分(10分) | 第一名得10分,第二名得8分,第三名得6分,第四名得4分,第五名得2分,其余名次不得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 | 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好、内容完整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3分。 |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15分) | 对本项目功能、特点、重点、难点等理解基本正确,得基本分 5分;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的,酌情加分,最多可加2分;总体设计思路较清晰,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基本分 5分;总体设计思路清晰,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酌情加分,最多可加3分。 | |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10分) |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基本分6分;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可加4分。 | |
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10分) | 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有技术创新的得6分,有合理化建议的,酌情加分,最多加4分。 | |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10分)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内容较充实,表述较清晰,基本合理可行,得基本分6分;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内容充实,表述清晰,合理可行,酌情加分,最多可加4分。 | |
勘察设计的质量、进度保证措施 (10分) | 满足勘察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和进度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基本分6分;满足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和进度保证措施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4分。 |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10分) | 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6分;提出了具体服务安排及措施、承诺明确并切实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4分。 | |
资 信 标 10分 | 企业信誉(-1~1分) | AA级:得1分;A级:得0.8分;B级:得0分;C级:扣1分;(设计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B级计算。当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全国信用评价结果低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时,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 |
企业资质(1分) | 企业具有甲级资质得1分,乙级资质得0.8分,丙级资质得0.6分。 | |
项目负责人资格(1 分) |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要求的得0.5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 | |
考核考评分(7分) | ①行业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考评分(0-5分); ②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日常行为考评分为依据。 | |
2.2.3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商务标 10分 | 评标入围方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为标准服务费按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的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招标人抽取下浮率:从招标人确定的区间抽取,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做调整。 | |
投标报价计算得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此评标基准价,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做比较,相同者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即报价较高者)扣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计算公式:得分=1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有效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3或2)×100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
2.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做调整。重点工程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加分分值为0.5分。
附件9
勘察设计项目评分标准
(技术打分制 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条 款 内 容 | |
2.2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资信标10分,技术标80分,商务标10分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技 术 标 80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10分) | 投标文件编制质量好、内容完整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最低得4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15分) | 对本项目功能、特点、重点、难点等理解基本正确,得基本分 5分;理解深刻、有独到见解的,酌情加分,最多可加2分;总体设计思路较清晰,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得基本分 5分;总体设计思路清晰,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酌情加分,最多可加3分。 | |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15分) |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基本准确,所提出的措施基本有效可行的,得基本分10分;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把握准确,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可加5分。 | |
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10分) | 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有技术创新的得6分,有合理化建议的,酌情加分,最多加4分。 | |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10分)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内容较充实,表述较清晰,基本合理可行,得基本分6分;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内容充实,表述清晰,合理可行,酌情加分,最多可加4分。 | |
勘察设计的质量、进度保证措施 (10分) | 满足勘察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和进度保证措施基本可行的,得基本分6分;满足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和进度保证措施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4分。 |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10分) | 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基本分6分;提出了具体服务安排及措施、承诺明确并切实可行的,酌情加分,最多加4分。 | |
资 信 标 10分 | 企业信誉(-1~1分) | AA级:得1分;A级:得0.8分;B级:得0分;C级:扣1分;(设计人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未涉及的按B级计算。当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及以下,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全国信用评价结果低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时,以信用等级低的为准。) |
企业资质(1分) | 企业具有甲级资质得1分,乙级资质得0.8分,丙级资质得0.6分。 | |
项目负责人资格(1 分) |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要求的得0.5分,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 | |
考核考评分(7分) | ①行业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考评分(0-5分); ②招投标市场日常行为考评分(0-2分),以政务服务中心(公管办)对投标企业日常行为考评分为依据。 | |
2.2.3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商务标 10分 | 评标入围方法 | 参加开标并且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人多于10家的,招标人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10家进入评审;等于10家或少于10家的,所有投标人进入评审。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 A×(1-K)+ B×K,评标基准价保留三位小数。 A为标准服务费按招标人抽取的下浮率下浮后的价格,即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下浮率范围内现场三次随机抽取三个下浮率的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B为所有入围并通过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算术平均值,即先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再对平均值及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即为B,保留二位小数; K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权重系数,由招标人随机在0.40、0.45、0.50三个值中抽取产生。 招标人抽取下浮率:从招标人确定的区间抽取,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 评标结果公示后,评标基准价不做调整。 | |
投标报价计算得分 | 评标委员会根据此评标基准价,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做比较,相同者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即报价较高者)扣3分,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2分。以此求出各投标人商务标得分,最低为0分。不为整数时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计算公式:得分=1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有效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00%×(3或2)×100 | |
注:1.下浮率计算抽取档次,按照下浮幅度范围内每0.2%为一档。
2.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分值设置原则上不做调整。重点工程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加分,加分分值为0.5分。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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