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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设立“醉驾人”参与 社会公益服务机制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1年3月12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创建办、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共同制订的《醉驾案件机动车驾驶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开启我区对醉驾行为综合治理的新探索。

《办法》明确了适用对象、服务内容、过程评价、督查督导,为醉驾案件机动车驾驶人的实践帮教和社会矫治相关工作提供制度支撑。根据《办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起诉阶段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醉驾案件机动车驾驶人,在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申请的前提下,可启动社会公益服务考评机制。

醉驾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申请获批后,需在15日内于指定地点完成总量不少于24小时、每日不多于4小时的路口文明出行公益服务。服务期间,他们需将个人参与公益服务的心得体会、照片视频等,通过转发微信朋友圈、抖音小视频、个人微博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以截屏画面接受督查,服务结束后还需向检察机关提交社会公益服务思想汇报。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将根据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公益性社会组织出具的《社会公益服务质效积分卡》《社会公益服务质效监督卡》等,对醉驾犯罪嫌疑人公益服务质效进行综合评判。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服务的表现只是检方最后决定是否起诉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因素。”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套机制旨在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形式使唤起醉驾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悔罪意识,扩大普法宣传效果,预防酒驾行为发生或再次发生,“这一新醉驾案件办理模式,将有助于推动醉驾行为整治向更重综合治理的模式转变,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3月9日,在交警部门和志愿者协会的指导监督下,我区首批7名醉驾案件机动车驾驶人参与了文明交通辅助指挥、规范驾驶规则宣传、路口行人文明劝导等公益服务。(记者 陈婺 通讯员 胡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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