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国资办发〔2019〕64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义乌市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12日 |
《义乌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办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义乌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乌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推动义乌市属国有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乌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代表义乌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市属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市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办审核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国资办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依法推动建立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境外投资行为的全面监管。
第四条 国资办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战略规划引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规范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境外风险管控、推动走出去模式创新,对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境外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属企业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市属企业应在国资办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六条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 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 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 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 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 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 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 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 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 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 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 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办。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系统,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动态监测、分析与管理,对项目面临的风险实时监控,及时预警,防患于未然。市属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国资办报送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 国资办加强统筹,发挥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建立投资监管联动机制。
第三章 境外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义乌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义国资办发〔2014〕42号)管理。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国资办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有核准、备案程序要求的,各市属企业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项目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境外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 国资办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市属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办。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将半年度、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国资办。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境外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办。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 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三)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 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 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条 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办选择部分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市属企业应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市属企业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风险做全面评估。纳入国资办债务风险管控的市属企业不得因境外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等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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