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6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4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64号
当事人:吴静连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1月6日,我局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容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来的案件(容烟移[2020]第71号),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9月份花费1000元左右购买货架以及商品在自家住宅设立一家副食品店并以营利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9月份开始营业,从事冰淇淋、辣条、饮料等食品以及文具用品的经营活动,销售对象主要为学生。其中,当事人为了方便顾客吸引人气,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配偶外地工作的原因所囤积的84mm真龙(珍品)、84mm真龙(硬娇子)、84mm真龙(软娇子)、84mm红河(硬)、84mm双喜(硬经典)、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共6个品种的卷烟若干放在自己设立的上述食杂店以市场价零售给顾客,至2020年10月29日案发之日,当事人设立的食杂店仍有上述卷烟共4条,按容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销售上述卷烟的经营额为310元。由于当事人在无照经营期间未建立会计帐薄和商品进销台账,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包含卷烟以内的商品数量,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可供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案件移送函、容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市监案〔2021〕1-5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上述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文具用品、卷烟经营活动的行为属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从事卷烟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4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罚款人民币1124元。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3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节选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节选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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