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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70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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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70号

当事人:容县自良镇陈胜坤副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L123B5K?

经营场所:容县自良镇大里村大一队自屋?

经营者:陈胜坤?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烟草局执法人员依法示证检查位于容县自良镇大里村大一队的容县自良镇陈胜坤副食品商店时,发现当事人陈胜坤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为了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2021年2月3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烟草制品零售商处以210元/条购进卷烟84mm玉溪(软)2条,以100元/条购进卷烟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以225元/条购进卷烟84mm真龙(起源)2条,以92元/条购进卷烟84mm真龙(珍品)2条,以110元/条购进卷烟84mm黄金叶(金满堂)1条,以102元/条购进卷烟84mm白沙(精品二代)4条,以130元/条购进卷烟84mm真龙(祥云)1条,以170元/条购进卷烟84mm双喜(硬经典1906)1条。摆放在容县自良镇大里村大一队的容县自良镇陈胜坤副食品商店里进行销售。从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3日案发时止,以230元/条出售卷烟84mm玉溪(软)0.7条,以110元/条出售卷烟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0.8条,以250元/条出售卷烟84mm真龙(起源)0条,以100元/条出售卷烟84mm真龙(珍品)1条,以110元/条出售卷烟84mm黄金叶(金满堂)0条,以110元/条出售卷烟84mm白沙(精品二代)0.7条,以130元/条出售卷烟84mm真龙(祥云)0.5条,以170元/条出售卷烟84mm双喜(硬经典1906)0.8条。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所得=(烟草制品零售单价-烟草制品进货单价)×已销售数量=84mm玉溪(软)0.7条×20元/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0.8条×10元/条+84mm真龙(起源)0条×25元/条+84mm真龙(珍品)1条×8元/条+84mm黄金叶(金满堂)0条×0元/条+84mm白沙(精品二代)0.7条×8元/条+84mm真龙(祥云)0.5条×0元/条+84mm双喜(硬经典1906)0.8条×0元/条=35.6元

涉案烟草制品经营额=烟草制品零售单价×(库存数量+已售数量),即:84mm玉溪(软)2条×230元/条+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110元/条+84mm真龙(起源)2条×250元/条+84mm真龙(珍品)2条×100元/条+84mm黄金叶(金满堂)1条×110元/条+84mm白沙(精品二代)4条×110元/条+84mm真龙(祥云)1条×130元/条+84mm双喜(硬经典1906)1条×170元/条=22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2021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1〕12-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446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5.6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81.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自良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1年3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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