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77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容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2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秋红?
经营场所:容县县底镇荣塘圩何柱炎屋铺面?
经营者:黄秋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当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之后,对位于容县县底镇荣塘圩何柱炎屋铺面黄秋红经营的理发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黄秋红正在为顾客进行理发服务,当事人也当场承认从事理发服务经营活动,在该理发店内醒目位置未发现有营业执照,当事人现场也未能提供营业执照。为了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2日,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5月份起至2020年12月22日案发时止,共投入不到1000元资金,购进了理发工具、洗发床、洗发水和染发膏,在位于容县县底镇荣塘圩何柱炎屋铺面为经营场所从事理发服务经营活动,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理发服务收费5元/次;洗染发服务收费10元/次为顾客进行服务,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为顾客服务的台账记录,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理发服务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经营者黄秋红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2021年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1〕11-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首次无照经营,经营规模比较小,且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上述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县底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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