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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78号

所在地区: 广西-玉林-容县 发布日期: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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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78号

当事人:容县县底镇阿玲理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NN5A690

经营场所:容县县底镇县底圩石龙路冯彩新铺面?

经营者:窦善玲?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化妆品日常检查要求到容县县底镇阿玲理发店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在容县县底镇阿玲理发店的货架上摆放着标示:“马油透亮补水霜”(限用日期2020/06/30)1盒,未开封;“日颜堂弹力素”(限用日期2020/05/22)1瓶,已开封;“博彩烫(曲.直)发液”(限用日期2020/02/07)1瓶,已开封;“丽匠.巧克力双氧奶”(限用日期2020/12/22)1瓶,已开封;“幽媚影.丝柔蜜粉”(限用日期2020/11/24)1瓶,未开封。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强制措施,并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容市监案〔2020〕11-3号)和《财物清单》(容市监案〔2020〕11-3号)。为了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9日,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3月依法取得了名称为的《容县县底镇阿玲理发店》,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分别购进了“日颜堂弹力素”和“博彩烫(曲.直)发液”等一批化妆品,用于顾客洗染头发和弄卷发时给顾客使用。至案发时,上述产品均超过使用期限。由于当事人没有请人帮忙,闲的时候才清理下,没有形成定期检查产品的习惯,再加上受疫情影响以及平时没有定期检查产品,出现了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查,“日颜堂弹力素”(限用日期2020/05/22)和“博彩烫(曲.直)发液”(限用日期2020/02/07)超过有效期后各使用了5次;“丽匠.巧克力双氧奶”(限用日期2020/12/22)超过有效期后使用了2次,发现过期后就没用过了,之后便搁置在那里忘记拿去处理了的。“马油透亮补水霜”(限用日期2020/06/30)和“幽媚影.丝柔蜜粉”(限用日期2020/11/24)超过有效期后未开封,没有使用过,搁置在那里忘记拿去处理了。当事人每次顾客到店弄卷头发服务收费80-100元;每次染发服务收费30元,新娘化妆每次服务收费是180元;这个费用包括了化妆品的成本和人工服务费用。在收费项目中弄卷头发服务中化妆品费用是3元;新娘化妆中定妆粉费用是2元;染发服务中染发膏费用是3元。以上违法所得弄卷头发服务是30元、染发服务是6元。以上违法所得合计共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容县县底镇阿玲理发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窦善玲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经营者询问笔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2021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1〕11-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自接收到处罚决定书起停止经营化妆品5日;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处违法所得的2.5倍罚款9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2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上述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县底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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