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立法防治土壤污染
| 所在地区: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21年1月13日 |
本报记者杨爱群 见习记者李俊伟呼和浩特报道 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42条,进一步压实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明确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全区土壤环境信息。
《条例》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制度机制。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保障,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基础上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对环境以及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等。
《条例》还对农业投入品监管和面源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条例》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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