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凤政办发〔2021〕6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河池-凤山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4日 |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凤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国有凤山林场:
《凤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凤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河池市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凤山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全县各级单位为业主,使用包括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进行的建设项目,以及虽非全县各级单位为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一)县本级财政及以上预算内资金;
(二)非税收入资金;
(三)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
以工代赈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以及依法招标确定的参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EPC项目除外);
(三)严格实施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四)严格实行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决)算的评价与审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主要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预算审核→全过程跟踪评审→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施工图设计由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备案;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已列入审计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审计结果为准,财政部门不再出具评审意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如确属由国家、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审批超概算调整项目需提交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意见或县政府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告(含招标基本情况表和节能评估材料);
(二)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资金来源情况;
(四)项目涉及水利、林业、航道、地震、水文、气象等的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咨询评估制度。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未经县发展改革部门同意,不得在设计方案中扩大项目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十条 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书(含说明书、图纸、初步设计概算书等及电子版);
(二)县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核意见;
(三)与建设项目实施相关的有关协议或批复文件(包括水利、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费用)及备用金。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二)施工图审查报告;
(三)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项目预算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文件;
(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第十五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进行招投标项目,需征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工程预算。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
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单个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内容执行。
县财政部门出具项目工程预算或竣工决(结)算评审初稿给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核对数据,逾期不答复视同认可评审结果,县财政部门可直接出具正式预算或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招标核准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要时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现场签证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组织牵头并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签证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四条因设计变更、地质原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项目概算5%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调整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地质原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性调整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的,建设单位应拟订变更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报送备案或批准后实施:
(一)单项工程增加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20万元以下且资金来源已明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资金来源不明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明确资金来源后实施;
(二)单项工程增加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报县政府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后,送县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和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三)单项工程增加工程造价累计增加达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报县政府县长审批后,送县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和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四)单项工程增加工程造价累计增加达200万元及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报县政府通过常务会议审批后,送县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和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五)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增加的工程可作为单项工程另行建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报县政府决定是否按单项项目建设,经县政府批准可行后,方可办理投资许可、财政预算评审和政府采购等手续;
(六)建设单位未及时报批的,财政部门不再办理财政预算评审;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向县财政部门申领建设资金的支付。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而造成预算超支的,不予追加财政预算。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内容执行,最高支付80%,其余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按有关规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执行;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预留合同价的10%作为结算尾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再予清算。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超出合同价的工程造价完成报审手续后,按财政预算评审结果支付80%的工程进度款,其余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财政部门审定建设单位项目工程款要求的人工费单列情况,对提款要求不包含人工费单列的,要与建设单位核实。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县财政应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所有项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县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因设计变更、地质原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性调整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的,应按本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报批部分,县财政部门不列入竣工决(结)算评审范围。县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范围内,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审定的工程价款超出合同价时,超出部分已明确资金来源的,可出具结算评审报告进行结算;未明确资金来源的,待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后方可出具结算评审报告进行结算。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文件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列明以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凡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作出的审核结果认定书或评审报告,或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必须执行,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国有资产移交(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县财政部门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并申办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手续后,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审核结果认定书或评审报告、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关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招标事项、节能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核准及监督协调等工作;负责全县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各项目业主单位将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及所需费用提交县发改局审核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签订开展前期工作协议。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项目资金、财务活动、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县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监督。
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重大建设项目高效、廉洁实施,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要重点督查建设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上级规定、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五制”原则是否得到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职等事项。
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上级下达计划的建设项目,如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等方面另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要审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设立情况,在拨付工程款时,要将人工费单列拨付至项目对应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县属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着重稽察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有关手续,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等。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办理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监督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调查属实的行政审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由县监察部门对相关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或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或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的;
(九)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违规批准施工许可的;
(三)违法、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有关审批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
(五)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禁止参加本县相关业务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或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设计规范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总投资概(估)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河池市相关管理规定的。
建设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基本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表述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凤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年3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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