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未满五年出售无效
| 所在地区: | 江苏-苏州-常熟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4月7日 |
本报讯(通讯员 王芳)刘某购买申购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过户前被法院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否被法院支持?日前,常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张某申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登记在其名下。2017年,刘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将其名下的经济适用房出售于刘某,但当时无法办理过户,双方约定,在5年后可以过户时,张某配合刘某将此经济适用房过户至刘某名下。同日,刘某将全额购房款汇至张某账上,张某出具收条。同时,张某将经济适用房交付给刘某使用,并出具书面交付承诺。刘某取得上述经济适用房后,进行了相应的装修并入住。
2017年,因张某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立案执行。执行中,承办法官查封了张某名下该套经济适用房。后刘某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发现该房屋被查封无法办理过户,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认为在法院查封之前,其就已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占有使用。虽然案涉不动产为经济适用房,但张某处分名下经济适用房并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其作为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也实际占有了上述不动产,法院不应对上述不动产予以查封,故要求对经济适用房解除查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名下经济适用房登记日期为2016年,其与刘某签订买卖合同时未满五年,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刘某的异议请求,法院不支持。
法官说法
经济适用房系根据国家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内,将经济适用房出售于他人的,或即使交付房屋、约定5年后再行过户的,因不符合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政策目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将经济适用房出售于他人的,应认为双方间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以流通,只要在过户时按规定补交相应的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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