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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所在地区: 安徽-滁州-南谯区 发布日期: 2021年4月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全区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全区社会组织2020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20年10月31日前依法正式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10月31日以后登记的社会组织可不参加本年度年检。慈善组织年报年检工作,执行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民慈社函〔2021〕54号)要求。

二、检查的时间

2021年4月12日至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2020年度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内部建设、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人员和机构变动、执行重大活动报备制度、信息公开、党建工作、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社会组织党建、参加公益活动、日常工作信息反馈等情况。

四、检查提交的材料

(一)2020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有效期内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五、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社会组织网上申报。参加2020年度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http://39.145.0.182:7878)首页,选择“社会组织用户登录”,选择“滁州市”,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年检申请,并逐一填报年检资料,最后选中“上报”。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社会组织在网上填报完所有资料并核对无误后,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直接登记除外),初审完成后,社会组织可将年检报告打印成册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核,由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后签署年检意见,年检意见分为“拟同意”和“不同意”两种。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社会组织可将审核意见拍照上传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系统。

(四)报送纸质年检材料。社会组织将网上年检资料打印并装订成年检报告书(首页加盖社会组织公章),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报送到登记管理机关终审,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最终审核并签署年检结论,必要时还将对社会组织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五)第三方评估机构审计。社会组织在完成纸质年检材料报送工作后,我局将随机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抽查,委托第三方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六)公告年检结果。年检工作完成后,我局将通过滁州市南谯区政府网、南谯民政和南谯社会组织微信群发布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并向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七)年检结论运用。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拒不参加年检、整改未通过社会组织,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据情况纳入社会组织信用“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者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六、检查的标准和结论

区民政局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抽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社会组织2020年度的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团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3.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届任职的;

6.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重大活动事项未报备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意识形态领域存在过错的;

18.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19.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关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对年检工作要高度重视,须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所列内容,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年检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资料提供不齐、逾期不参加年检、拒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中弄虚作假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条例》和《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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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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