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13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岑溪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5月7日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容市监处〔2021〕134号
当事人:容县华军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21MA5PBTKK9M
经营场所:容县十里镇大坡村良田一队成华杰屋
经营者:罗华军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所:***
2021年4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容县十里镇大坡村良田一队成华杰屋的容县华军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餐饮店经营场所存放待售卷烟但未见悬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行为。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由办案机构十里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指定陈桂敏、区海能负责调查处理。同日,报经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6日案发之日止托熟人朋友从大坡周边及岑溪附件地方购进卷烟6次,共购进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8条、84mm真龙(祥云)7条、84mm真龙(起源)9条、84mm玉溪(软)6条、84mm真龙(状元)8条、84mm真龙(珍品)8条、84mm真龙(致青春)5条、84mm芙蓉王(硬)8条八个品种烟草制品,共59条烟,经营总额为10137元。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0年10月开始在餐饮店内销售卷烟,2021年4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6日案发之日止,已售卷烟八个品种共50.4条,违法所得14.5元。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卷烟销售价格-卷烟进货价格)×已销售数量,即: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110-110)×6.9﹢84mm真龙(祥云)(130-130)×4.6﹢84mm真龙(起源)(250-250)×9﹢84mm玉溪(软)(232-230)×4.9﹢84mm真龙(状元)(150-150)×7.5﹢84mm真龙(珍品)(100-100)×7.7﹢84mm真龙(致青春)(141-140)×4.7﹢84mm芙蓉王(硬)(250-250)×7.8=14.5元。
涉案卷烟经营总额=卷烟销售价格×(已售数量+库存数量),即:84mm红塔山(硬经典100)110元/条×(6.9﹢1.1)条﹢84mm真龙(祥云)130元/条×(1.6﹢2.4)条﹢84mm真龙(起源)250元/条×(6.3﹢2.7)条﹢84mm玉溪(软)232元/条×(4.9﹢1.1)条﹢84mm真龙(状元)150元/条×(7.5﹢0.5)条﹢84mm真龙(珍品)100元/条×(7.7﹢0.3)条﹢84mm真龙(致青春)141元/条×(4.7﹢0.3)条﹢84mm芙蓉王(硬)250元/条×(7.8﹢0.2)条=101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罗华军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5张、现场笔录1份、罗华军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2021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2021〕3-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5元;
2.罚款人民币2027.4元;? ? 以上罚没款共计2041.9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534312010101216739)缴纳上述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十里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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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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