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 所在地区: | 山东-淄博-高青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4日 |
为保障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级文件要求,我县于5月30日出台《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高政办字〔2021〕20号)文件,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县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630元。
二、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702元提高到840元。城乡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100元、563元、900元提高到215元、620元、990元。
三、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40元提高到213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10元。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由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62元,三、四级由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31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132元提高到146元,二级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7元。
标准提高后,民政部门将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增补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认真做好新增困难群众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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