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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恒雅诊所使用劣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所在地区: 广西-百色-靖西县 发布日期: 2021年6月4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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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靖西恒雅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DY00036X45102517D2112

住所(住址):靖西市新靖镇中山一小区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3日从华润广西医药有限公司以每瓶3.5元购进10瓶药品尼群地平片(尼群地平片瓶身标示南国药业,规格10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2518,生产日期:2019.02.13,产品批号:190201,有效期至:2021.01)。购进后,将药品尼群地平片放置经营场所柜台货架内待使用,标示价格每瓶8元。2019年7月22日使用1瓶,2019年7月24日使用1瓶,2019年11月9日使用1瓶,剩下7瓶于2021年1月到有效期限。药品尼群地平片有效期限到期后,仍放置于诊所经营场所柜台货架内待使用,直至2021年5月11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实施扣押。过期药品货值金额56元。药品尼群地平片过期后无使用记录,无违法所得。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切实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通知》(国药监法〔2020〕3号)内容,疫情期间“发现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药品、过期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假药或者劣药的,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依法直接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尼群地平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应认定为劣药。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当事人属于医疗机构,是药品使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按照销售劣药的规定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处方签》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扣押的物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于2021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靖市监听告字〔2021〕23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方式及期限。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自愿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理由为: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案发后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3.药品过期以后,没有使用记录,货值全领小;4. 受疫情影响,效益低下。

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酌情给予当事人减少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我局以靖市监强措字〔2021〕23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的物品;

2.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04、305号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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