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公益诉讼再发力,3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同日开庭
| 所在地区: | 四川-绵阳-北川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2021年2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使用禁用工具在都坝河流域曲山镇云里村段河道内非法捕捞渔获物8尾;2021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付某某二人在永昌镇北三巷安昌河河坝,采取将点燃的火炮甩进水中炸鱼,后使用渔网将浮起来的鱼捞起来的方式进行捕捞渔获共180尾。北川县在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为十年禁渔期,唐某某、李某、付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农历7、8月,被告吴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无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禹里镇青石村桃坪山茶地树林里,以棕绳设套的方式猎捕1只小麂供自己食用。后经鉴定,小麂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吴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属于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当地生态系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经北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了北川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中,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保证自己不再犯,还将用自己的教训教育身边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被告人吴某某积极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3000元;被告人李某、付某某将在北川县人民检察院、北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川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下有序开展增殖放流鱼苗4400尾,修复受损水域的生态环境。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北川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主动担当、积极履职,以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抓手,让更多群众自觉加入抵制非法捕捞、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动中来,与检察机关共同守护长江母亲河。
(拟稿:马明 审核:刘家志 签发:王良平 报送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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