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惠阳)罚〔2021〕24号_机关动态_惠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所在地区: | 广东-惠州-惠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5月8日 |
惠州健鸿电镀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9144130357452396XB
住 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南坑村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所涉的环境违法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圩的惠州健鸿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电镀加工,持有排污许可证。现场对你(单位)废水进行采样,根据2020年11月24日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综合池总铬0.667mg/L,镍14.7mg/L,总氰化物1.28mg/L。2020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废水进行采样,根据2020年12月9日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惠阳环测检字[2020]67号)显示,你(单位)包装部旁滚镀车间进综合池管道废水,总铬浓度49.8mg/L、镍387mg/L、总氰化物0.034mg/L,滚镀车间出水口总铬未检出、镍0.564mg/L、总氰化物8.7mg/L,综合池废水总铬9.92mg/L、镍43.3mg/L、总氰化物0.137mg/L。经2021年1月12日复查,拆除生产设备后发现你(单位)镀镍槽分类收集地面胶板与综合废水收集口的围挡隔板有裂缝,镀镍槽产生的废水经裂缝部分串流到车间综合废水收集口,经车间综合废水收集口流至污水处理站综合池。你(单位)未定期对一类废水进行监测,违反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3日、2021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2020年11月24日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惠阳环测检字[2020]64号)、2020年12月9日惠州市惠阳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惠阳环测检字[2020]67号)以及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总经理李鸿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放弃申辩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阳)罚告〔2021〕24号)和邮政快递实物返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版)》第102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3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至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政策法规股(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领取“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惠阳区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送回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政策法规股(惠阳区淡水南亨西路11号)备案。逾期不缴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0752-3826137。)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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