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陕西-榆林-米脂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10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现将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附件1)。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承诺书和营业执照需在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2.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现场核查。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处罚,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五、办理时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七、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也可选择传统的方式进行申报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附件3)、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米脂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10日
附件2: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docx
附件3: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docx
附件4:
申请材料清单.docx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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