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县-县司法局:【我为群众办实事】下班乘车出事故 温情调解化纠纷——旺甫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苍梧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7日 |
6月4日上午,旺甫镇村民吴某到旺甫司法所提交调解申请,称2021年5月8日,其丈母娘邹某下班搭乘公司专门接送车辆回家,车辆行驶在旺甫镇祝洞村金牛组路段时,由于驾驶人孔某操作失误导致车辆撞到了山体,邹某因此受伤,并于当天晚上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邹某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两肺挫伤并感染。邹某家属认为邹某是因孔某操作失误才导致邹某受伤,其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故要求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因此产生矛盾纠纷。
旺甫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联系孔某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事情情况后,组织吴某和孔某等人于6月8日上午到旺甫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当天,经过认真聆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看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等材料,双方均认同邹某此次受伤为工伤。申请人邹某的家属吴某要求孔某赔偿邹某二次手术的治疗费用,但孔某称得经其公司老板同意费用金额后才能进行协商,争议焦点是邹某的补偿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旺甫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释明《劳动法》《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指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驾驶人孔某承担大部分责任,此次纠纷双方当事人赔偿责任、权力义务、法律关系基本明确;并建议邹某家属要按照法律规定,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提出赔偿要求。

经过耐心调解后,孔某同意赔偿邹某所有费用,其中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出入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费共计约10万元。由于前期孔某在邹某住院期间已经支付部分款项,余下的钱分两次支付,支付完毕后邹某一方出具收条,并就此事不再向孔某及其公司主张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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