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无证明城市”建设便民利民
| 所在地区: | 山东-淄博-高青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16日 |
“无证明城市”是以民为本的最好证明,不让老百姓“跑断腿”去开证明,而是借助现代化载体等科技手段实现服务单位便捷地获取“证明材料”。即使有的“证明材料”需要开具,也不让办事群众自己去开具,而是由“无证明城市”核验联络员自己沟通协调解决。
2021年5月6日张某受妻子王某的委托,来到高青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到:2020年11月30日17时58分许,李某驾驶鲁F***号小型轿车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馆门口处与沿该路对向行驶至此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住院治疗30多天,花费巨额医疗费,至今不能独立行走,期间无经济收入来源。该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打官司,最终决定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受理案件后,及时与申请人所在管辖地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证明核验联络员取得联系。为方便工作,双方通过高青县无证明城市部门核验联络员群互加微信,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将加盖公章的《证明事项协查函》发送给证明核验联络员,证明核验联络员收到《证明事项协查函》后经核实,当日向法律援助中心传送《证明事项反馈函》、《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反馈函审核发现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及时予以审批,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此案在高青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证明核验联络员的共同协作下,迅速调查核验、反馈查验结果,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手续,申请人无需自己跑腿来提交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这种便民、为民的“无证明”举措,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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