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确自评85分以上的代理机构可申请评价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18日 |
建设快讯正文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部署2021年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要求市县抽取被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25%,自评85分(含)以上的代理机构可申请参与评价。
浙江省财政厅要求,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要求,从住所在辖区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比例不低于25%,抽取数量不少于3家;当地代理机构数在3家(含)以内的,应对所有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2020年代理住所地政府采购项目数不足5个的代理机构不在本次抽取检查范围内。
针对评价环节,浙江省财政厅明确,评价工作采用自愿参评和依申请评价方式。2020年代理住所地政府采购项目数5个(含)以上且自评85分(含)以上的代理机构可向住所地财政部门申请评价,相应佐证材料装订成册。代理业务主要在代理机构住所地以外的,住所地财政部门在开展评价工作时,应当征求主要业务发生地财政部门意见。各市财政局须对所属县(市、区)评价结果开展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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