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东乌旗饲草饲料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内蒙古-锡林-东乌珠穆沁旗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24日 |
2021年6月24日
东乌旗饲草饲料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饲草饲料地是养殖业提供饲草饲料,由有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审批,在草原上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种植饲草饲料的地块。
第二条 林业和草原局是本地区饲草饲料地行政主管部门;草原工作站依法履行对饲草饲料地的登记备案、培训指导、引种推广和监测管理等前期工作,负责技术指导和建档立卡工作;苏木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饲草饲料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苏木镇(场)政府负责督促嘎查和经营业主按照要求种植经营;水利、电力部门负责监管水源、电力使用管理。
第三条 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开垦的饲草饲料地。
第四条 饲草饲料地评估程序及标准。旗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农牧、水利、林草和苏木镇开展评估工作。从2021年开始,每三年对辖区内饲草饲料地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符合开发条件的,予以保留;经评估不符合开发条件的饲草饲料地,采取自然或人工措施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条 未经审批设立饲草饲料地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第六条 饲草饲料地种植品种有由旗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种植品种为适宜我旗生长、越冬、防风固沙的羊草、冰草、紫花苜蓿、沙打旺、披碱草等,高产饲料为青贮玉米等,旗自然资源部门明确耕地、饲草饲料地块的属性。对改变用途种植粮食作物(如小麦、大麦、莜麦、谷子、高粱、黍子等)、经济作物(如油菜、胡麻、向目葵、甜菜、大豆、花生等)、蔬菜的,由苏木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继续种植的经营业主,在每年3月底前,必须向所在嘎查委员会申报年度种植计划,经所在苏木(镇)同意报旗林业和草原局及旗草原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旗草原站和苏木镇综合执法机构备案。
第八条 饲草饲料地种植3-5年后,鼓励休作1年。连续2年弃耕撂荒的取消该饲草饲料地设立资格,并由苏木综合执法机构监督原经营业主限期恢复植被。
第九条 经营业主将饲草饲料地转包他人种植,必须经嘎查委员会、苏木镇政府同意,并报旗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在转包合同条款中必须写明只能种植当地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饲草料作物,不得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等。
第十条 旗县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关执法部门对辖区内饲草饲料基地加强日常管理,开展不定期巡察,全面遏制擅自改变种植用途的行为。对拒不整改恢复植被的,依法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强制恢复植被。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饲草饲料地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于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或非法占地、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机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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