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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所在地区: 新疆-和田-民丰县 发布日期: 2021年6月24日
建设快讯正文
填制单位:民丰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填报日期:2021年6月11日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请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限 备注
1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财农〔2020〕10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丰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1)种植冬小麦耕地补贴220元/亩; (2)种植春小麦耕地补贴115元/亩; (3)青贮饲料补贴120元/亩; (4)正播籽粒玉米和特色经济作物补贴18元/亩; (5)种植苜蓿耕地补贴100元/亩; 玉米用于青贮或收获籽粒由各地结合申报底册经实地核查后确定,用于青贮的按每亩120元标准进行补贴,用于收获籽粒的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特色经济作物由地县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确定特色经济作物补贴范围(不含棉花、林果、蔬菜)。各地结合自治区下达补贴资金总量制定补贴方案,按照冬小麦、春小麦、正播籽粒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和特色经济作物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 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地 (州 、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实认定。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耕地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由各地组织补贴资金发放。 每年一次 每年10月15日前
新财规[2020]1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农办计〔2021〕6号 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10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 农机购置补贴 财农〔2020〕10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丰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补贴额的调整工作按年度进行。 (一 )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 、场 )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二)补贴机具核实。 乡(镇 、场 )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对重点机具的核验要做到 “见人、见机、见票” ;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一般配套农机具的核验可委托村委会或驻村工作队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兑付、事后核查等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核验流程。核实结束后,乡(镇 、场 )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 (三)补贴资金兑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 、场 )将相关资料分期分批报县市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 (农 民)或 以其他有效形式发放到补贴对象。对保鲜库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分期分批发放 收到申请后的35个工作日内
农办计财〔2021〕8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财规[2020]1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农机发〔2018〕1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3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财农〔2020〕10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丰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我区中央财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类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按报废机型和类别确定,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按农业农村发布的最高补贴额确定,其他农机报废额按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具体标准见附件 (一)报废旧机。机主携带身份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所在县(市、区)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的,现场采集报废农业机械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以下简称《确认表》),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农业机械报废残值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确定。回收企业应及时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销毁,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业机械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应核对机主身份和报废农机信息,对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收回牌证,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对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核查备案信息后应在《确认表》上签注“已核查档案信息”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及身份证明,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农机报废补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办理补贴手续,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机主可以购买与报废种类不同的机具,报废多台旧机的可购置少于相应台数的机具。购置的新农机按规定应登记的,应依法在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注册登记。 分期分批发放 原则上当年完成 单台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上限为4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上限为10台(套)
农机办〔2020〕2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农机〔2020〕15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财规[2020]1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财农〔2011〕532号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丰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林草局) 1.禁牧补助: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 2.草畜平衡奖励: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 1.水源涵养区禁牧补助50元/亩/年; 2.一般性禁牧补助6元/亩/年; 3.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年。 乡(镇)政府统计登记造册并负责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并提交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每年一次 每年10月31日前
财农〔2020〕10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21〕30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农业发展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新牧草〔2016〕2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
新财农〔2018〕117号 关于印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0]1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每批次等;2.“补贴发放时限”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限,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等;3.补贴政策文件为最新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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