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推行“承诺信用制”降低交易成本
| 所在地区: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21年6月29日 |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 通讯员舒心报道 7月1日起,宁夏将试点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供应商不必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证明材料,只需提供资格承诺函即可参加采购活动,以此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根据这份《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承诺信用制”适用对象涵盖参加全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适用范围包括除网上超市(直购、竞价)、协议供货和零星采购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
在具体执行上,《通知》明确,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内容包括: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通知》还强调,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宁夏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承诺信用制”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行,7月1日起,对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采购的项目试点推行。10月1日起,对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采购的项目全面推行。2022年1月1日起,对全区各预算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全面推行。
记者注意到,2020年12月,财政部就表示,将探索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据了解,一位来自北京的网民去年在中国政府网留言,反映了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其中包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资信证明开具较复杂,企业获取证明成本较高,建议简化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种“证明”等。对此,财政部答复表示,下一步,将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修订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探索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的,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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